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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多前,当我偶然的听到billiejean的旋律的时候,我知道,我已经深深地被这个当时已经被形容为麻烦缠身、人气下降的“过气天王”所感动,那一年,在高考前的那一年,我真真正正的为他疯狂过:疯狂的搜罗所有他的水货cd,疯狂的寻觅城市的每一个音像店只为找到他的盗版演唱会,疯狂的下载他的歌曲、混音、新闻、演唱会直到将20g的硬盘空间塞满,疯狂的在歌迷论坛中发帖;那一年,我拒绝听布莱妮的歌曲只因为我自负的想证明与michael相比她的歌简直就是垃圾,我仅仅因为这盘盗版vcd的封面好看就会毫不吝惜的将这个我早已有同样内容的vcd买下,同时不遗余力地在班上推广他的歌;那一年,我听的音乐只有他的,我所讲述的偶像也只是他,现在看来,那是彻底的疯狂。
现在,我承认,坐在大学校园的我,已经不再为他“疯狂”,但是,我仍然是他忠实的歌迷,欣赏他的每一首旋律,每一支舞步,之所以不再疯狂,是因为近几年他很少推出新歌了,我知道,有很多事困扰着他,所以,不怪他。作为一个歌迷,我欣赏的也是他的歌曲舞蹈,至于他的生活,我其实并不热衷,这也是他不能使我疯狂的原因吧~
其实,今天当我作为学习法律的学生看待偶像的这桩案件,我也对我的过去有所思考,03年案件刚刚出的时候,我同许多狂热的歌迷一样,狂热的认为michael 是被陷害的,是无罪的,其实,从事是层面来看,我们都没有接近真相,因此我们对是否有有罪是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我们只能坚持这样一个信念——让事实说话!因此,今天当我得知判决结果的时候,我心里是一种解脱,而不是一种胜利感,因为我终于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知道了真相,那是一种拨开迷雾的感觉,而不是坚持站在无罪立场的胜利感。
这点启示也同样告诉现在那些叫嚣说美国司法不公,有钱能使鬼推磨,或者那些仍然因为个人反感而坚信michael有罪甚至谩骂的部分网友,请看看事实,这个判决是那12个最接近真相的陪审团成员作出的!而我们大多数人,既没有听过证人证词,也没有看过完整的卷宗,凭什么就能凭个人好恶作出有罪无罪的判断呢?
还有,如我预想的那样,果真又有很多人把此案和当年O.J Simpson案作类比。其实是很荒诞的。辛普森案中之所以辩方胜诉很大的原因确实在于马克格拉斯律师个人的才华。因为很显然,该案的很多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没有被法院采纳是因为马克格拉斯巧妙地证明了取证上程序的失误。英美普通法系非常注重程序正义,因为警方取证上的程序失当,直接导致辩方律师抓住这一漏洞使得许多毁灭性的证据没有被采纳,而陪审团是只能通过被采纳的证据作出判断的。
而杰克逊案呢?很显然,陪审团是对双方所提出的证据作出的事实判断,而控方许多自认为很有力的证据也是被考虑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说,事实证明了michael的清白,而非金钱和花招!这是我作为法律初学者的一点看法,望专业人士指教。
因此,今天当一切尘埃落定,无论你是mj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放下两年多的浮躁,好好感受他天籁的音乐和华美的舞步,或许,这是我们对于他,一个音乐家最好的尊敬。
[ Last edited by 司空庭煜 on 2005-6-14 at 10:32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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