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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大家对美国的“自首”有很大的误解
美国的“自首”,也就是主动投案,是一个人如果被刑事起诉了,
他可以选择
1、被警察逮捕,带上手铐,进监狱登记,缴纳保释金,出来,等审判,审判结束了,判罪,服刑
2、和律师去法院主动登记,缴纳保释金,出来,等审判,审判结束了,判罪,服刑
主动投案不用警方动手。
说白了,投案就是登记。只是个程序。
登记而已!(按个指纹,照个相!!)
登记不是认罪!!!不会像中国什么“抗拒从严,坦白从宽”!!不同的!! 没这回事!!
登记后,他依然可以表示他无罪(莫里就是这样),然后法庭上和检察官辩论,谁辩论赢了谁算。
登记后,他也可以认罪,并与检察官谈判刑罚。这样才能减轻刑罚。
“自首”根本没有其他任何含义。
之后的程序就是面对审判。
最后有罪无罪是陪审团说了算。
怎么样登记,被逮捕,还是主动投案,是影响陪审团印象的问题。
如果他堂堂带律师进法庭投案,一切低调处理,那他的形象很正常,不过是白领犯罪,而且是过失杀人,最后可能陪审团觉得证据不足,形象不坏,没有前科,判他无罪都可以。他连四年的牢都不用坐。
如果被逮捕,他会被戴上手铐,在陪审团印象中,会留下他是严重犯罪的嫌疑人的印象。这才是杀人犯应该得到的待遇。
最后有罪无罪是陪审团说了算。陪审团在美国就是由你我这样的普通人组成,根据法官的指示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
他主动投案,会减轻他的负面形象。警方都认为会给公众带来他得到特殊待遇的印象。
而现在的情况是,他会在下周一主动投案,而警方不逮捕他的话,他的策略就成功了。
另外别抱怨只判四年了,过失杀人罪最高只有这样,又不是以谋杀罪起诉!!
而且陪审团认为他无罪的话,最后莫里可能无罪释放!一年都不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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