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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08: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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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怨怨
[转自台湾]
Beatles 和 Apple 的緊張關係。原因就在於商標。
Beatles 樂團成名以後出資成立了一家媒體公司,這家媒體公司的名稱就叫做 Apple。全名「Apple Corp.」。Apple Corp. 的商標是一顆綠蘋果,成立時間是 1968 年。Apple Corp. 旗下囊括不少子公司,包括唱片、影片、電子、出版、甚至服飾精品(不過現在還活著的只剩下唱片公司)。
而 Apple「電腦」公司在 1976 年成立。取名叫 Apple 是 Steve Jobs 的主意,至於為何會取名叫 Apple,理由眾說紛紜。有一個說法是因為 Steve Jobs 想向他最愛的 Beatles 致敬(沒錯,老賈是 Beatles 的頭號粉絲)。而依據共同創始人 Ronald Wayne 的說法則是,當初 Steve(不曉得哪個 Steve)想把公司取名叫 Newton,Ronald Wayne 手繪的第一版公司商標也是坐在蘋果樹下等著被砸的艾薩克先生。但當時他們把商標提出申請時發現這個商標已經有人註冊了,於是他們從牛頓發想,想了幾個方案。最後 Steve Jobs 拍板定案用「Apple」,理由是「在電話簿上會排在 Atari 之前」。
不管到底是哪個理由或者以上皆是,Apple「電腦」公司成立後 Apple「媒體」公司當然不依,於是兩家公司從 1978 年就開始官司纏訟。1981 年兩家公司達成和解,Apple「電腦」公司付權利金給 Apple「媒體」公司,條件是 Apple「電腦」公司不得跨足音樂發行產業。但 1989 年兩家公司又槓上,理由是當時的 Mac 具有 MIDI 製作與播放的能力,1991 年再一次付錢和解了事。到了 2003 年兩家公司第三度對簿公堂,這次的理由是 iPod。不過這個官司在 2006 年法院宣判 Apple「媒體」公司敗訴。
讓人跌破眼鏡的是,2007 年 Apple「電腦」公司和 Apple Corp. 公司共同對外宣稱達成永久和解。從此以後 「Apple」這個商標歸屬 Apple「電腦」公司擁有,但 Apple Corp. 可繼續使用。同時 Apple「電腦」公司也宣布公司名稱從「Apple Computer Inc.」改名叫「Apple Inc.」。當時兩家 Apple 的協議內容是機密,兩家公司到底交換了什麼條件,除了當事人以外沒人知道。
另外,Beatles 歌曲的版權歸屬問題,講起來有點複雜;很多人知道去年去世的 Michael Jackson 之前花了不少銀兩購買 Beatles 版權,後來他的財政狀況不佳時,又將大部分版權賣斷給 Sony。但是 Michael Jackson 買斷的只有「出版權」,所以現在 Jackson 家族繼承人與 Sony 擁有的只是 Beatles 歌曲的出版權,音樂本身的版權還是在 EMI 與 Apple Corp.(以及 Paul McCartney、還有 Jone Lennon 遺族)手上。每一首出版的音樂,EMI 和 Apple Corp. 還是要抽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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