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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B在去年9月的中国演唱会上唱了MJ未发行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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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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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1 21: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SB在去年9月的中国演唱会上唱了MJ未发行歌曲,好象是唱了《SH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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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Geni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0-21 22: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好象 而是就是 早就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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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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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2 09: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发行啊?? BSB有版权吗
陛下,羊羊永远是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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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之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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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2 12: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肥羊 at 2005-10-22 09:47 AM: 为什么不发行啊?? BSB有版权吗
唱别人的歌要版权吗?:for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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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2 12: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okli at 2005-10-22 12:29: 唱别人的歌要版权吗?:foru1
当然要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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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2 12: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肥羊 at 2005-10-22 09:47 AM: 为什么不发行啊?? BSB有版权吗
因为MJ觉得那首歌不好,没有收录到 INVINCIBLE里 但在CRY的单曲碟上附带发行了 另外BSB有版权? 笑话 那首歌是MJ写的,当然版权属于MJ
MkGeni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0-22 12: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okli at 2005-10-22 12:29 PM: 唱别人的歌要版权吗?:foru1
唱别人写的歌曲, 要是没有得到别人的许可,那就是违法,作者可以告你 而且你唱了别人的歌曲,并用于商业用途,公开表演的话,还必须付别人钱 以为卡拉OK是免费的么? 超级女声才被人告了
超女巡演刚刚进行到三分之一,就有新闻爆出巡演北京站主办方可能会面临一场版权官司。记者昨日致电纠纷双方的北京主办方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了解此中另有蹊跷。 演出主办:为何偏北京价高 主办方表示,按近年来的行规,类似超女这样规模的演唱会一般只收取版权费,费用在2至4万之间。音著协则表示,在演唱会开始之前双方就有过协商,版权费的底线是8万,主办方却只肯掏4万。 音著协负责表演权事务的朱先生解释,行规确实有,但并不是因为超女的人气而收高了这笔费用,“我们并不是考虑人气问题,但是她们的人气在客观上反映出来的是票价高、上座率高,这样我们收取的费用就高。同时,我们的收费标准是有根据的,就是我们管理的版权歌曲和演唱会实际演唱歌曲数目之间的比例。当然一般演出都会进行协商,会把标准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比如有些是慈善义演,有些票房比较差,收费就低。” 各地费用:有高有低各不同 据音著协方面的介绍,成都巡演收取的版权费是4万,重庆站已经协商好收取6万。但是上海和北京一样,在演唱会开始之前都没有协商好。北京的底线高于成都,对于这样的价格差距,朱先生说,“成都是3万人的场地,而北京是8万人,两个当然不一样。我们目前希望能够补救,但是现在再谈不是把8万补齐就可以的。8万是演出之前的标准,演出后侵权行为已经形成,所以索赔肯定不是这个价钱。” 法律学者:湖南卫视也该交钱 人大知识产权法学者沈教授表示,不论是演唱会还是电视台演出,都有必要征得著作人同意。巡演歌曲的著作人是音著协会员,按法律规定,主办方当然要付费。“如果双方协商没有成功,那么就不能演出。” 现在的这种情况主办方已经构成侵权,音著协有权索赔。音著协可以自己掌握规定,也有权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所以按照行规和具体行情,收费这个环节也是合法的。除非是完全公益、没有收入的演出,不然一定要走这个程序。所以对于湖南卫视《超级女声》比赛时她们演唱的那些歌曲,也需要征得著作人的同意。 天娱公司:版权问题与己无关 目前,超女几乎没有自己的作品。在以后的演出中是否会因翻唱歌曲过多引发的版权费增高而令主办方望而却步,天娱公司表示对此事有所考虑,“在这10场巡演前,我们就已经和每个地方的主办方签好了合约,关于版权的问题是他们应该处理的部分。至于巡演以后涉及演出版权问题的事情,我们也会坚决按照规定去做的。不过现在演唱会进行了还不到一半,超女之后的行程还没有规划,所以不好说会不会因为这些问题影响到她们。”(王琳)
MkGeni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0-22 12: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品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什么是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自何时产生?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其著作权均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    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4)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5)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9)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如何处理?   (1)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2)公民死亡后,其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权利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3)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4)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著作权如何处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权利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可以不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什么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出版者享有哪些权利?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享有哪些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哪些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哪些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MkGeni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0-22 12: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是中国版权的规定和知识 其实都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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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2 12: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Keen哥好认真的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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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2 14: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看了该演唱会的视屏才发现的,KEEN是不是向MJ哪边说一下,这是能让MJ挣钱的好机会呀。
MkGeni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0-22 14: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唱了就肯定给了钱的 不然早就有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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