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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ATV收购新曲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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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渺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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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7: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索尼/ATV出版公司目前宣布刚刚收购了创作家Jerry Leiber和Mike Stoller的作品曲库。这套曲库里包含有超过40首的Top 40畅销金曲。 Leiber/Stoller曲库里除了有《Stand By Me》、《Poison Ivy》、《Is That All There Is?》、《Love Potion #9》等经典外,还有一些来自“猫王”Elvis Presley的畅销作品。 索尼/ATV是由索尼和Michael Jackson信托共同拥有的出版公司。 “我一直是这套绝佳曲库的忠实乐迷,”索尼/ATV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Martin N. Bandier说,“这些歌曲只能用珠玉来形容,它们帮助定义了美国的音乐。我期待开发出新的方式来向新一代的人介绍这些音乐,并与Jerry和Mike合作,他俩是历史上最多产最成功的创作者之一。” “这是索尼/ATV的一次重要而令人兴奋的收购,”美国索尼公司首席财务官Rob Wiesenthal说,“这套曲库追溯了几个世代以来的摇滚乐历史,我们将在公司继续前行的同时,来增加它的价值。” 我非常高兴我们能收购到Leiber/Stoller曲库,”Michael Jackson说,“Jerry Leiber和Mike Stoller定义了一个时代,而那些录制过他们作品的艺人也都成为了摇滚乐界里的大人物。” Leiber和Stoller已经合作写歌长达50年,并已经入主了歌曲创作家名人堂,唱片制作人名人堂和摇滚名人堂。他们也在好莱坞星光大道上分享着一颗明星。 (迈克尔·杰克逊中文网 by Keen 20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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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殿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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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贡献奖活动卓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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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啊 收购 挺多呀 都不错的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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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殿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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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7: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的好啊,至少mj也有一半的好处啊:funk6: :funk2: :lovelines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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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7: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wacko8 :wacko8 又开始囊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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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殿骑士

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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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8: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YEAH,,,多收购点,对赚钱嘛.....:<_<14
我王真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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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天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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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8: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索尼/ATV收曲库 里面到底有多少歌曲被收购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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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ding Never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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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JCN之星热心助人奖

发表于 2007-4-18 18: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有商业头脑啊,MJ
I'll never let you part, for you're always in my heart.

在天堂建好Neverland后,快乐的生活,自由的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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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天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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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8: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远见◎ 又是一笔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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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道大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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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贡献奖

发表于 2007-4-18 19: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怪不得他说非常高兴,恭喜:)13
We are all in the gutter, but some of us are looking at the st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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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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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贡献奖

发表于 2007-4-21 02: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真好,发自内心的高兴啊! 不过什么信托的靠不靠得住啊,别私自多扣钱哦
>>>>> >>>> >>> >>
Dearest Michael,You are always in my 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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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1 08: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青青 于 2007-4-21 02:12 发表 好啊,真好,发自内心的高兴啊! 不过什么信托的靠不靠得住啊,别私自多扣钱哦
参考我国的解释:
信托法律知识 一、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他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其中,财产权的含义包括:1、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2、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3、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4、对财产处分的权利。 二、 信托的种类有哪几种 根据信托目的性质的不同,信托划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出于私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即为私益信托,出于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私益信托又可以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非营业信托既是信托法所称的民事信托,是个人为抚养、扶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委托受托任意非营利业务进行财产的管理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处于发展公共事业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该信托财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我国的信托法将其使用的客体范围包括了公益与私益信托,涵盖了各类的信托活动。 三、 设立信托都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信托法对信托设立所规定的条件主要有: 1、 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从委托人方面看,信托目的使其通过设立信托所指明的基本目的。从受托人方面来看,信托目的是使其对信托财产应当行使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权的目的。在私益信托中,信托目的往往十分明确、具体。而在公益信托中,可能会出现表达较为抽象的信托目的。信托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为委托人所希望达到的各种目的而设立。但是,信托的设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2、 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只能是实际所有的财产,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包含债务的财产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可以成为信托标的的财产,不仅是实物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例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权以及其他不独立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不能作为信托的标的。 3、 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设立。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是,信托成立。采用其他书面形式是指随着信托业务种类的增加,出现的一些新的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例如:以广大投资者为对象的营业信托,以公布章程的形式或发售受益凭证的形式,将基金的发起、委托和受托关系的确定以及收益事项综合予以规定,从而形成集团信托。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去的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书面文件中的任意记载事项有: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4、 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应当进行补办,不进行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四、 信托无效是什么含义 信托无效,是指意欲设立信托,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被法律所承认,因而是无效的。信托无效是自始就没有产生信托行为,而其它几种行为则是存在过信托,但由于种种事由致使信托不存在了。信托法规定了六类信托无效的情况:(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信托是否可能被撤销 欺诈性信托可能被撤销。欺诈性信托,指债务人明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由此设立的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明确的规定禁止债务人利用信托从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但是,在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善意受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申请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一年之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六、 如何设立遗嘱信托 设立遗嘱信托,首先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是信托行为有效,首先要使遗嘱行为有效。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承诺该委托的,有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才成立。再设立信托的遗嘱中,应当记载信托法规定的各类法定事项,并不的出现会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况的出现。立遗嘱人依法立遗嘱后,虽然遗嘱成立,但遗产继承权要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受托人或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是,立遗嘱人可以写该遗嘱,制定其他人为受托人。二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被指定人拒绝担任受托人,或者发生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时,则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有受益人来另行选任。如果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其选任。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选任受托人有其他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来选任受托人。 七、 什么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性质在法律上如何表现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也可以说这就是信托财产特定的性质,从法律上具体表现为: 1、信托财产是由委托人因一定的信托目的而转到受托人手中的财产,这种财产在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不能再直接管理运用。 2、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及信托依法设立而从委托人手中取得了委托其管理运用的财产,这种财产是以受托人名义为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运用的。 3、信托财产是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运用的,但又不属于是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为便于表示受托人原有财产的特征,所以简称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4、信托财产一旦形成,就与委托人为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是以信托的方式交由他人国力的财产,为信托的财产则无此特征。 5、信托财产可以根据信托文件有形态上的变化,比如,信托设立之初是一幢房子,后来卖掉成立金钱,后来又买成债券,再由债券变成其他商品。财产的形式虽然几经转换,但是它的性质不变,依然是信托财产,有受托人管理运用,受益人的权益也没有受到变化。 八、 信托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信托法对信托范围作出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中所称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也就是说,信托财产不仅包括受托人在信托设立时所取得的信托财产,还包括了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转换了形式后所形成的财产。信托财产的增值部分,或者说有其孳生的利益,都应当归入信托财产的范围。 3、在信托财产的种类上,它的范围限定在可以合法流通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九、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为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委托人对这两部分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1、委托人对这两种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不同。对自己合法所有的未设立信托的财产,委托人享有的是直接的、排他的支配权,或者是因这些财产的流转所产生的请求权、受偿权,同时对已这些财产为客体的债权,委托人对其未设立信托的财产所享有的这权力,可以针对任何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对信托财产,委托人的支配权是间接的、相对的,其享有的主要权利是以保护信托利益为目的的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失赔偿请求权等。委托人的这些权利都是针对受托人的。 2、两部分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银为信托财产的支配权是分离的。二委托人为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上的权利主体,仅为委托人本人。 3、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委托人的意志可以直接给予自己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直接行使对这部分财产的支配权,而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但是对于信托财产,委托人必须通过受托人来实现其支配权。 4、这两部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不同。有未设立信托的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属与委托人。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除在委托人为受益的的情况下归于委托人,应归属于受益人。 5、所担保的债务不同。未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委托人债务的担保,而信托财产不能作为委托人债务的担保,只能作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责任的担保。 十、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有哪些区别 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别是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信托法作出了下列明确规定: 1、 自然人受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受托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 3、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4、 除法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这四种情形指: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委托人的资格有哪些限定 委托人应当具备两项基本条件:1、委托人要有享有所有权的可以信托的合法财产的人。2、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人。 委托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形成共同委托人。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委托人的资格另有规定,应当按照特别法规定的条件来执行。 十二、 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委托人有四种主要的权利:1、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2、有权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因设立信托是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3、申请撤销处分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部当指是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4、依法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十三、 受托人的资格有哪些限定?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受托人必须是法人或者需要有特定专业能力的,应当从其规定。 十四、 受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 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法的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如果受托人违反这项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所的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4、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依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的除外。 6、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有保存资料的义务。 7、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这就是受托人有依法报告的义务,所报告的内容在信托法中有基本的规定,在信托文件或其它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中可能有进一步的规定。 8、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9、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如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则受托人应依法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0、 受托人有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十五、 受托人有哪些权利 1、 受托人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具体表现在,信托文件中有约定的,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中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做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做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部当指是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2、 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六、 在什么情形下,受托人的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5、辞任或者被解任。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之则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有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制定的,有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元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继承。 法律规定,在上述3—6条的情形下,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十七、 共同受托人指的是什么,权利义务有哪些 共同受托人是指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称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除外。在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加以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决定。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以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如共同受托人之以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部当指是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受托人之以之则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十八、 什么是受益人,受益人如何行使受益权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当委托人作为受益人的情形下,委托人可以设立自益信托,将自己指定为唯一的受益人。但是,在受托人是受益人的情况下,不得将受托人作为唯一的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如果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没有作出规定,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当全体受益人均放弃信托受益权时,信托终止。当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时,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是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十九、 自益信托的解除有哪些相关规定 信托的解除,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关系当事人给予法律或者信托文件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而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自益信托解除的法律后果有: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信托财产归属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2、因解除信托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其损失。 当然,如果信托文件中事先规定了该信托是不可撤销的信托,则委托人就不得解除信托。 二十、 在何种情形下,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这四种情形为: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并且,在上述的第1、3、4项的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对信托享有解除权,可以解除信托。 二十一、 什么是信托的连续性 信托的连续性,是指信托所具有的一经生效既不因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欠缺而终止的法律特征。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是,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十二、 什么是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 当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如果信托文件未规定,则按照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归属。在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是未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受托人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十三、 什么是公益信托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我国法律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取定期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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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翼堕落大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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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11: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kgenie 于 2007-4-21 08:56 发表 参考我国的解释:
总之就是很保险了吧?:-_-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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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殿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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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3 17: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把:rantin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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