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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进展缓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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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geni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6-12 21: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Michael Jackson一案陪审团已经进行了五天多的审议,但在结束本周五的闭门会议时仍未达成最终裁决。 周五,陪审团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并要求听取部分证词。Rodney Melville法官同双方律师分别开了至少三次会议。 观察此案的律师说,鉴于该案的审理时间长达3个月并在此过程中听取了大量证词,陪审团可能会花两周多的时间商议裁决。陪审团于工作日的每天早上8点半到下午2点半进行六个小时的审议,不过周四当天由于部分陪审员想前往参加子女的毕业典礼,他们在上午11点便结束了当天的闭门会议。 要做出决定可不是容易的事,因为他们得考虑10项控诉,包括Jackson先生对男童进行猥亵、非法禁锢等控诉。 一些观察此案的法律专家还说圣巴巴拉县最高法院法官Rodney Melville下达的陪审团指示更会延缓审议进程。 这份长达98页的陪审团指示根据加利福尼亚刑事法律制订,其中要求陪审团以不同寻常的思维来看看问题,洛杉矶的Loyola法学院教授Laurie Levenson如是说。提供给陪审团的关键证物是两份录像带――一份Jackson先生的另一份则是原告男童的――这两份录影带都是在做结案陈词时出现过的。 陪审团看这两卷录影带并非为了判断其中证词的真实性而是为了判断该案两位核心人物的可信度。 一卷是检方提出的2003年警方对指控男童进行采访的谈话内容,当时这位13岁的癌症生还者告知一警员他曾被Jackson先生猥亵。录影带中的男童不大情愿、迟疑而且害羞――这跟他在证人席上作证时表现出来的性格恰恰相反。 另一卷录影带是由辩方提供的2003年Martin Bashir制作的《与Michael Jackson同行》片段,在这个片段中可以听到Jackson先生谈到自己的孤独童年以及他对孩子纯洁的爱。 “很可能这个案子的裁决会取决于这两卷录影带,”Levenson教授说,“陪审团看录影带的目的并不是要考虑当事人所说话语真实与否,但要他们将说话的内容和方式完全分离开来也是不可能的。” Levenson还提到,指令中有关Jackson先生以前的所谓不良行为记录即使并不属实但也可能对辩方不利。 陪审团也接到指示,如果他们认为之前的类似事件有“大量证据”支撑他们也可以以那些事件辅助此案裁决。 “那会让陪审团感到困惑,”Levenson教授说,“作为一个辩护律师,我担心如果他们真的相信之前那些事例,那可能对当前案件引起偏见起到蒙蔽事实的后果。” 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法律教授Donna Shestowsky说,陪审团一想到自己正在决定一位名人的命运便可能更重视那些指示。 “这是件很大很大的名人案,他们肯定得特别仔细地阅读法官下达的指示,”Donna Shestowsky说。 西北大学的法律教授Shari Seidman Diamond也同意这一说法,“指示中出现的文字虽然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用到的,但在此它们的涵义截然不同。” 她说,诸如“企图”、“合理的”以及“阴谋”这些词语在刑事法律中有其特殊涵义,“我们清楚那会使指示更难于理解。” 该案指示中的用词不易理解,这也不是该案指令中才出现的特色――所有案件的陪审团指令都是如此。Diamon教授说,“这些指示读起来太吓人了,不过也不是本案才这样――所有案件的陪审团指示都是如此。” 例如,在指示第45页并未对构成合理怀疑的因素加以说明,也没有对陪审团为何应该忽略某些证据或对之警惕处理这些问题加以说明。 “该案的陪审团指示中存在很多不明之处,而问题所在便是检方证人的可信度,”Diamond教授说。 陪审团本来可以更清晰易懂,但多数法官并不太考虑不熟悉法律的陪审员们在理解上存在的问题,Diamond教授如是说。 Diamond说,虽然法官本来可以让指示读起来更简单但他们却很少这样做,因为他们希望让指示毫无破绽,以免裁决在上诉法庭被推翻。她说,“法官最想确认的只是他们下达的指示不存在被上诉法庭驳回的可能性。” 相较于以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有关法律条文和遭受上诉法庭的折磨而言,在陪审团指示中照搬法律观点和条列(而不考虑其晦涩与否),可就容易多了,Mtiersma说道。此人是加州司法委员会刑事案件陪审团指令部门的委员。 “如果你以另一种方式来阐释法律条文,你就可能出错,”他说。 陪审团闭门会议将于下周一重新开始。(MY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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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21: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偶有一个疑问,决定权是全部在陪审团手里吗? 那法官干什么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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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22: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就象个导演,陪审团就是演员,他们演得好,他就是个出色的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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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22: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陪审团....晕呀...不会一点专业知识都没的吧?~~ 不过他们讨论得越仔细,只会发现越多的检方的漏洞~~ - -+
I'll Never Let You Part, For You're Always In My 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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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2 22: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Michael Jackson案的陪审团即将在审判结束后成为暴发富。现在给他们每人提供的书约和片约已达100万美元。 在经过六天28小时的商议后,陪审团在回家过周末前没有达成裁决。预计在接下来的数天甚至数周内,最终的裁决才会到来。但代理商们已经在通过陪审员的亲戚来开始敦他们进行接触了。 陪审团中一名79岁的祖母,在四个月前被选为陪审员时,就表示说她有想写一本关于陪审经历的书。“她还说自己会上Oprah Winfrey的节目。”她的孙女Traci Montgomery说。 而另外一家洛杉矶文艺代理商说,他们至少已经向其他四名陪审团的家庭提出了一份综合书约、录音带、和电视电影片约在内的合同。 “首先出一本书就可以赚100万,尤其是他们给Jackson定罪的话,”他说道,“即使是他们判处他清白,公众也会想知道原因。” Loyola法学院教授Laurie Levenson说,这些出价预示着有事会发生。“我们不知道是否有任何陪审员在陪审室外与其他人讨论案情,这是不当行为。我们只知道这是名人官司,人们将试图从中赚钱。” 在英国,陪审员不得透露陪审团商议的细节。但在美国加州,他们只需在审判后保持90天的沉默,而且这条法规也没有怎么执行过。 有猜测称,这些书约可能让一些陪审团有兴趣拖延审判:“有人在想,究竟陪审团是在考虑证据,还是在考虑他们的书约。”一名记者告诉说。 OJ Simpson,美国橄榄球明星,十年前因为杀妻案而被起诉,他的陪审团只用了不到四个小时就宣判他无罪。而在最近发生的高聚焦案件,如Scott Peterson杀妻案,在三天内就拿到了有罪判决并被处以死刑。 当局很担心Jackson如果被判有罪的话,他的忠实歌迷会作出什么反应。警方已经没收了堆放在法院街道附近的石块。 Jackson本人正在自己的Neverland牧场里度过周末,他的一个发言人说该歌手很自信能被洗脱罪名。 此外,在上周五,Michael Jackson在洛杉矶圣莫尼卡机场租了20年的一个仓库正因为租约到期,工人已经开始把里面储放的汽车和家具搬出来。其中包括七辆劳斯莱斯和一辆雪佛莱“开拓者”,后者是他曾借给原告男童Gavin Arvizo一家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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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22: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OJ Simpson,美国橄榄球明星,十年前因为杀妻案而被起诉,他的陪审团只用了不到四个小时就宣判他无罪。而在最近发生的高聚焦案件,如Scott Peterson杀妻案,在三天内就拿到了有罪判决并被处以死刑。 提问:美国不是没有死刑么 :bear7:bear7:foru2:for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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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2 22: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婷婷829 at 2005-6-12 09:40 PM: 偶有一个疑问,决定权是全部在陪审团手里吗? 那法官干什么吃的~~~
我从审判一开始就在 www.mjdb.cn 的首页置顶新闻里解释的非常清楚! 为什么不看? http://mjdb.cn/Article/hotnews/200506/709.html 陪审团裁决过程: 陪审团审议 美国司法体系一般允许诉讼人(直接涉及该案的人员)在陪审团裁决和法官裁决二者间做出选择。若是陪审团裁决,由陪审团对事实做出判断,法官只是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由法官裁决,法官不仅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还得对事实真相做出判断。本文主要讨论陪审团判决过程。 陪审团构成 依照美国传统,陪审团由12人构成,他们得在审议过程中达成一致。1970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规定6人陪审团仍然合法。现在美国大多数州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和较轻的刑事诉讼案件都启用少于12人的陪审团。不过对于严重刑事诉讼案件,多数州仍然启用12人陪审团。联邦法庭和包括哥伦比亚在内的21个州都规定,即使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仍然要在审议时取得绝对一致。而其余29个州则只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杰克逊案的陪审团要遵循的原则是绝对一致。 陪审团裁决/规定的基础 法官会对案件中的相关法律内容及其实用范围和证据的权衡向陪审团做出说明。法官还会在对陪审团的指示中明确相关法律原则。案件中的事实真相便都是由陪审团来决定。 陪审团审议过程 法官下指令给陪审团后(对法律及其实用范围和证据权衡),陪审团会退入一间房内秘密讨论判决结果。此时,陪审团会选出一名成员作主席履行陪审团发言人之指责。庭警在此阶段得保证不得有人与任何陪审员接触。一旦有任何问题,陪审团可以通过传纸条的形式询问法官。法官一般都会把答案以书面形式传递给陪审团,但有时也会把陪审团重新请到庭上给予进一步指示。一般说来,在审议期间陪审员们仍可以在下班时间回家。法官会要求他们不得同其他任何人讨论案件也不得接触有关该案的任何报道。法官也可以要求陪审团被隔离,即让陪审团成员住在旅馆以使他们同一切外界人士及新闻报道隔离。 悬置陪审团 陪审团12人必须要一致同意,才能给被告定罪或免罪。如果陪审团成员无法达成一致,陪审团便处于僵持状态,因而也无法达成有效判决。鉴于此,可以选择一批新陪审员对案件进行审议。僵持陪审团通常都是由于对证据无法达成一致看法引起的。 陪审团裁决即刻生效 陪审团达成一致裁决后,由其发言人宣读裁决结果。法官招回所有有关人员,陪审团发言人宣读最终裁决。一旦裁决经由此人读出,它就正式生效。 定罪标准:合理怀疑 检方必须超越合理怀疑证明案件才能让陪审团给被告定罪。但如果12名陪审员中有一人认为证据有疑问,能够产生一丝合情合理的怀疑,那就不能给被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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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2 22: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婷婷829 at 2005-6-12 09:40 PM: 偶有一个疑问,决定权是全部在陪审团手里吗? 那法官干什么吃的~~~
我们甚至在数天以前 还有专门文章来解释 为什么也不看?? http://mjdb.cn/Article/Xiao/MJCFC/200506/693.html 决定杰克逊的命运的人 作者:Jeffrey Prescott/春风吹 新闻专栏来源:MJCFC 作者:Jeffrey Prescott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最近,对流行歌星迈克尔·杰克逊的审判,成为了吸引全世界眼球的美国司法要事。我的中国朋友对此案中的一点感到不解———那就是决定杰克逊命运的十二名陪审员的角色是怎么回事,陪审团系统到底是怎么运作的呢? 陪审团可以追溯到至少一千年前,它是英格兰法律传统的一部分。在陪审团出现之前,法官依靠上帝来判定罪行,他们让被告接受据信是请神明介入的测试———可能强迫他握住一块烧红的石头,如果烫伤处很快愈合,“上帝”就昭示了他的清白;如果引发了感染,那他就是有罪。鉴于此类武断的方法不足采信,法庭不得不寻找新的办法,不知怎的就有了陪审团。如果被告能找到“几个正派而可敬的人”来证明他的清白,他就会被释放。在前工业化时代的英格兰,这个制度是有效的,因为居民社区的联系十分紧密,人们期望通过市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来帮助法官断出真相。从一开始,这个想法就发展为一些普通市民被召来作为“陪审团”坐在那里,对与己地位相同的人进行宣判。 而今,人们期待着陪审团公正审判,而在陪审团工作也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们将接受本市或本城法院的挑选,成为陪审团成员。每一周,法庭以信件形式通知随机挑出的一组公民,请他们作为“陪审团候选人员”。有关条款限定公民每几年就要在陪审团工作一次,但大多数地方频度极低———可能十年才一次。这些候选人员到了法庭之后,通过抽签成为当天开庭的某个案子的陪审员。接着由法官(在某些情况下是检察官和被告的辩护律师)向候选的陪审员们提出问题,以确信他们能够公正地判决;任何有偏见的人将会丧失陪审员资格。 陪审团的唯一职责是决定哪一方对案件“事实”讲了真话。在审判期间,检察官与被告律师均向陪审团出示证据,提出论据。法官则要确保法庭审判按照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进行,还可能向陪审团做出解释,以确保所有成员理解相关法律。在听过证人的证词并看过证据之后,陪审团退到一个私密房间以达成一致的决议———“有罪”或是“无罪”。 我们怎么能信任缺乏专门法律训练的普通人来判定一桩刑事案呢?公民们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的是常识,而我们要求他们在法庭上审查证据时依靠同样的常识去判断。陪审团制度为制止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提供了重要保障。被告申请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使警方和检察官不得在向一组普通市民表明某人该当惩处之前便将其关押起来。如果陪审团说“无罪”,法庭与警方就必须释放被告人;而要认定被告有罪,陪审团的意见须达成一致———即使只有一个陪审员不同意,被告也不能被认定为有罪。 陪审团制度还促进了其它重要社会目标的实现。虽然作为陪审团成员的工作是强制性的,但大多数公民说他们喜欢参与,说这一参与增强了他们对法律体系的了解。陪审团制度还反映了我们深信普通民众参政的价值。和投票选举一样,公民彼此间的宣判也是参与自治的最直接的方式。 但是这些价值的实现是有成本的。陪审团很耗资,因而只在最困难的案件中采用。虽然每个被告都有权得到充分的陪审团审判,但在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会直接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处罚———我们称之为“辩诉交易”制度。 陪审团制度还有其它缺陷。最大的实际问题是如何确保陪审团真的由与被告“同等地位的人”组成。迈克尔·杰克逊肯定是个不寻常的人物,也算不得一个“普通”公民,即便是在明星云集的加州也是如此。有人就质疑过一个有着不寻常习惯或观点的被告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此外,直到数十年前,黑人总是被全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宣判有罪,女被告则有可能受到由十二名男人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虽然现在陪审团是从社会各阶层抽取成员,但一些社会问题诸如对某一群体的歧视,仍然会扭曲它的公正性。 当然,在有些案件中陪审团也真会犯错。在此之前,发生在美国引起全世界关注的、一场审判———辛普森杀人案———很多人都认为是判错了。但是大多数美国人仍然相信,为了得到陪审团制度提供的大体上的公正,容忍少数错误还是值得的。那么,迈克尔·杰克逊是否有罪呢?只有陪审团才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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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22: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还有一个问题: 美国司法体系一般允许诉讼人(直接涉及该案的人员)在陪审团裁决和法官裁决二者间做出选择 是michael吗选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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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2 22: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婷婷829 at 2005-6-12 10:12 PM: OJ Simpson,美国橄榄球明星,十年前因为杀妻案而被起诉,他的陪审团只用了不到四个小时就宣判他无罪。而在最近发生的高聚焦案件,如Scott Peterson杀妻案,在三天内就拿到了有罪判决并被处以死刑。 提问: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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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22: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MkGenie at 2005-6-12 10:16 PM: 我们甚至在数天以前 还有专门文章来解释 为什么也不看??
偶都有看,只是看的不够仔细 :P:P:P keen别发怒啊,小滴下次不敢鸟~~~ 你把偶都给黑到起了 偶下次一定看仔细,一定看仔细 原谅偶,偶是罪人~~~~~~~~~~~:P:P:P :P:P: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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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2 22: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婷婷829 at 2005-6-12 10:16 PM: 偶还有一个问题: 美国司法体系一般允许诉讼人(直接涉及该案的人员)在陪审团裁决和法官裁决二者间做出选择 是michael吗选滴吗?
陪审团制合议庭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他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后来,随着《克拉灵顿诏令》和《韦斯特明斯特诏令》的颁布,在英国逐步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所以前者称为大陪审团,后者称为小陪审团。英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团制度带到了世界许多国家,但是运作的最好的要数美国。在美国独立之后,美国人民对陪审团制度表现出了极大的尊重,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的作法一直是美国各地法院采用的主要审判方式,到现在,即使在其他国家纷纷放弃陪审团制度的时候,美国仍然对之情有独钟,不愿放弃。 (一)陪审团制合议庭的主要特点 1、选择陪审团是当事人的权利 在美国,当事人几乎都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但是在不同的诉讼中略有不同。在刑事诉讼中,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案中,被告都有权要求由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这条规定适用于由联邦法院审判的刑事被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由州法院审判的刑事被告也享受这一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若涉诉金额超过20美元,民事诉讼当事人便有权利获得陪审团审理。联邦宪法没有规定州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有得到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但许多州的宪法都规定有这项权利。选择陪审团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宪法权利,这足以表明陪审团制合议庭在美国是相当重要。 2、陪审员构成严格 陪审团人数可以少于12人,但最少不得少于6人。陪审团随机组成,一般是从登记选民的名单中挑选,来源于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各个阶层。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员必须是从诉讼人所在社区的各个阶层中挑选出的。陪审员应该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心存偏见。这是担任陪审员的首要条件。此外,能够理解诉讼程序;还应该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陪审员工作,至少受过最低限度的教育,18岁以上,懂英语等等。选择陪审团时,需要将一大群待定陪审员召集到法院。法官和律师就从这些人中挑选12人(或少于12人)作为本案的陪审员。挑选合格的陪审员有两个步骤:一是预先审核,即法官和律师向陪审员候选人提问,陪审员候选人回答,[2]以此确定他们是否符合陪审员的条件。二是无因排除,即在预先审核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不经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排除候选人,而不需要说明理由。每一方当事人都只能使用有限的无因排除机会。这个规则有个例外,当事人不能基于种族、民族或性别原因通过无因排除取消候选人资格。 3、陪审团的职责在于事实认定,但也可以拒绝不公正的法律适用 由于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盘问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主持庭审活动,而陪审团比法官更为消极,就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辩论结束之后,陪审团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陪审团不仅仅被告知认定事实,而且法官也不能指示陪审团有关事实的裁决,不能剥夺陪审团对于被告人反对意见的考虑。与证据一样,陪审团有权根据自己内心的良知,来判断法律。有时,证据确凿,被告人自己也承认,应判有罪,但陪审团却可以裁决被告人无罪,而使法律无效(Jury Nullification),法官必须服从陪审团的无罪裁决。[3] 4、陪审团秘密独立裁决 在法庭辩论结束,法官宣布休庭,陪审团就进入裁决阶段。陪审团的裁决是秘密进行的,他被暂时隔离起来,掐断与外界的任何联系,直至作出裁决。陪审团的裁决也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影响,没有任何压力。每个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良知来表决案件,“即使作出的裁决使法官不高兴,陪审员也从来不会受惩罚的。”[4]裁决的通过是一致同意,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陪审团将被“挂”起来。[2]通常重新组建另一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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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2 22: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Originally posted by 婷婷829 at 2005-6-12 10:16 PM: 偶还有一个问题: 美国司法体系一般允许诉讼人(直接涉及该案的人员)在陪审团裁决和法官裁决二者间做出选择 是michael吗选滴吗?
美国刑法的演变 James B. Jacobs -------------------------------------------------------------------------------- 这篇有关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初浅文章阐释了美国刑法程序的结构和基础法理。但是,它的根本特性基于《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正是《美国宪法》构筑了联邦-州的制度结构,并成为准许哪些做法的最高权威。 美国刑法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构成《权利法案》的前10条修正案。《宪法》保障所有生活在美国的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自由选择。就美国刑法而言,上述权利和自由中,最主要的是被告根据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则。被告不必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政府证明被告有罪必须符合无可置疑原则。这些权利构成了《宪法》规定的联邦-州的体制,其中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修正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五条修正案保护被告不会因同一罪名而陷入“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即因同一罪名被同一权力当局审判一次以上),并且不会被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最重要的是,它还保护被告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权利。这一短语在《权利法案》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20世纪,它被法院解释为应赋予被告广泛的保护和权利。第六条修正案保证被告“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的权利。它还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证人对质(和盘诘[cross examination])以及“由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这后一项保护,多年来还被扩展为实际保障所有被告在刑事审讯中得到律师充分的帮助。 第八条修正规定不得对被告课以“过重的保释金” ,并且禁止“残酷和逾常刑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这后一条禁令一直被法院解释为限制可实施的刑罚种类。1972年,根据这项宪法条款,美国38个州的死刑法规实际上已被废止。一些法规为通过宪法的检验而重新修订。目前,38个州拥有死刑法规。但是,这一例子有助于表明,在美国的制度中,不是美国刑法本身,而是《美国宪法》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国会还是各州,都不能通过违宪的法律。每个州和联邦政府都有自己的“实体刑法”(规定罪行和辩护)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从逮捕、起诉、判刑、上诉到释放出狱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各州议会颁布本州的刑法,由州和县的检察官执行,地方和州一级的法院审判,在州或地方监狱中服刑。国会通过联邦刑法,由联邦执法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缓刑和假释系统来执行、起诉、裁决和处刑。 联邦体系 美国有20多个专门的联邦执法机构,大多数隶属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财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最著名的联邦执法机构是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和麻醉品管制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在司法部内)、酒烟和火器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and Firearms)、特工处(Secret Service)和海关总署(Customs Service在财政部内)。这些机构都设在首都华盛顿,并在美国各地设有现场办公室,有些机构还在国外设有办公室。 联邦检察官被称做“合众国检察官”(U.S. attorneys),由总统为94个司法管辖区各任命一名。他们只在联邦法院中对联邦罪行提起公诉。由于是总统任命,检察官有极大的独立性,但要对总统内阁成员的美国司法部长负责。 设在首都华盛顿的司法部刑事局为合众国检察官提供援助、专门知识,以及某些指导及监督。司法部总部还包括一些处理组织犯罪、战争罪、反托拉斯和国际毒品交易等事务的有全国性权力的专门检察机构。它们通常与合众国检察官携手合作。 那些被判入狱的联邦罪犯被监禁在司法部联邦监狱管理局(Federal Bureau of Prisons)管理的监狱内。这些监狱位于美国各地;在联邦法院被判有罪的被告可被监禁于任何联邦监狱内。但是,联邦监狱中的囚犯只占不到美国全部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工作 大部分刑事司法活动是在州和地方政府的主持下进行的。州的执法工作大部分下放至县1、市和镇进行。州警察在主要的州公路和县、市和镇司法管辖区以外的乡村地区行使权力。他们往往还有其他有限职责,包括保留犯罪记录。与联邦司法部长不同,州检察长通常只有很小或根本没有起诉权,尽管他们可以负责为刑事上诉提出论据以及为判决后的申诉进行辩护。起诉是县司法机构的工作。公诉人被称为“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s),他们大多数经选举产生。 每个县都有一所监狱,监禁候审的被告,以及被判犯有所谓“轻罪”(misdemeanor)(至多被判监禁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罪行)的人。缓刑机构通常也设在县一级。美国有2万多个属于地方政府的独立警察局。这类警察局大多设在小镇上,其警员不到20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城市的警察局规模庞大。例如,纽约市警察局(New York City Police Department)是美国最大的警察局,拥有约3.8万名警员。在州法院因犯重罪被判服刑的的被告被监禁在州政府管理的监狱系统中,它通常被称为“管教部门”(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 州的实体刑法 虽然美国的实体刑法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但它确是成文法。美国没有普通法罪行。换言之,刑法由州议会(为各州)和国会(为联邦政府)确定。大多数州,而不是联邦政府,都有一部全面的实体刑法“法典”,它由刑事责任总则、定义特定罪行的法律,以及定义免除义务和行为正当理由的法律组成。 三分之二的州整体或部分地采用了《刑法范典》(Model Penal Code [MPC])。它是20世纪50和60年代由著名的法律改革机构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拟定的。MPC是美国实体刑法中最有影响的著作。 美国刑法中一个根深蒂固的原则是,无应受处罚的行为或无应受责备的行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范典》,应受处罚行为有时指犯罪“心理状态”(mens rea,拉丁文原意为‘犯罪意图’)须由意图、认知、鲁莽或不行为的表现来证实。所有这些在《法典》中都有精确的定义。除了轻罪和某些违反管制条例的罪行外,该《法典》要求对一项罪行的每个构成因素(行为、伴随情况和结果)都必须有一个明定的罪行表现。 刑法典设立了构成刑法的诸项禁律 - 对个人的犯罪(如谋杀和强奸);对财产的犯罪(如偷窃和纵火);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如危害治安的行为和暴乱);对家庭的犯罪(如重婚和乱伦);和对公共行政的犯罪(如行贿和做伪证)。 联邦实体刑法 如何区分联邦罪行和州罪行呢?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实际上,罪行是无法分门别类装入这两个篮子的。某个行动或行为违反了联邦刑法也违反了州刑法时,两个政府甚至都可能起诉,因为,在“双重主权”(dual sovereignty)原则下,不得使被告身处“双重危境”(根据这一禁律,一个人不应因同一罪行受到两次审判)不适用于由不同的独立主权机构进行的不同的起诉。 从理论上讲,国会的权力被限制在《宪法》第一条列举的权利范围内。伪造美国货币、非法进入美国、叛国、违犯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等罪行,显然属于联邦政府的主要管辖范围。但是,国会利用其根据商业条款及其他有弹性的条款的延伸权力,通过了涉及贩毒、火器、绑架、盗车、欺诈和通过敲诈勒索、高利贷、贿赂或妨碍司法支持非法经济活动等罪行的联邦刑法。 最高法院很少裁决国会不具有通过联邦刑法的权威。部分地出于这一原因,联邦刑法的权限在整个20世纪的扩张势头锐不可挡。今天,联邦刑法可被用来起诉许多在传统上被视为归州负责审理的罪行。但实际上,对联邦刑法权限的很大限制是资源。联邦调查局及其他联邦执法机构和联邦检察官只能调查和起诉应属其职权范围的全部罪行中的一小部分。 刑事诉讼程序 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有自己的刑事诉讼程序法规。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由司法咨询委员会起草,并由最高法院颁布,但须由国会修定。州刑事诉讼程序法规通常由州议会制定。 宪法前8条修正案中明示的23项权利中,有12项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这些权利被认为只是用来保护个人不受联邦政府侵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几乎所有这些权利已被合并,并用于州的执法过程。联邦宪法就公民与警察、公诉人、法院和监狱官员关系上所享有的权利设定了一个底限而非上限。各州可以赋予刑事被告更多的权利。例如,与联邦最高法院相比,纽约等州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提供了多得多的保护。 在美国法律术语中,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宪法、法规和行政管理规章对警方的调查 - 对个人、地点和物品的搜查;抓捕和审问 ? 的限制,也指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式步骤。第四和第五条修正案都保护所有公民,不仅是刑事犯和犯罪嫌疑人,不致成为超越权限的警方行动的对象。 律师辩护的权利 由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始于犯罪嫌疑人成了被告时,这是司法程序的最初阶段。如果被告贫穷,法官可在首次出庭时为他/她指派一名辩护律师。美国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 [1963])一案的裁决中坚持,政府必须为贫困的重罪被告指派辩护律师。后来的案例将这一裁决扩展至包括所有被告可能被判处监禁的案件中。 保释金和审前拘留 如果被告不服罪,法官必须就审前释放作出裁定。如果释放,还要裁定是否收取保释金或提出其他条件。法院历来认为应当释放被告,除非存在逃跑的风险。尽管保释金与确保出庭受审之间只有假设的联系,但法官通常为那些因严重罪行而被捕的人规定高额保释金,这是因为他们担心公共安全,即担心被告一旦获释会犯下更多罪行。联邦法律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实施不准保释的审前拘留,如法院认为被告仍存在严重危及社会的可能性,并认为无论附加什么样的保释条件,都无法适当地确保社会安全。 正式起诉和大陪审团 公诉人在是否对被捕者提出指控、提出什么指控和多少项指控上拥有广泛的处理权。但是,大多数公诉人在诉讼程序初期便撤消了对相当一部分被捕者的指控,原因是: 被捕者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尽管有罪,但罪行轻微无须起诉; 尽管有罪,但当时无法证明;以及 尽管有罪,但公诉人认为,在审判前进行医治或参与其他计划是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直到审讯开始前,公诉人都可以主动撤消对被告的指控而不对其造成损害,并可在以后提出同样的指控。第六条修正案规定,除非大陪审团提出起诉,否则不应有刑事起诉。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是《权利法案》中很少几项对各州没有约束力的权利中的一项。因此,各州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个大陪审团来启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 必须在短时间内传讯和正式指控被告。在传讯时,法官宣读正式指控,并就每一项指控进行询问,要求被告表示服罪、不服罪或因精神异常而不服罪。大多数州还允许被告提出“不抗辩”(no contest),即拉丁文的"nolo contendere",其字面意思为“我将不再对此抗争” 。但从实际效果看,这相当于表示服罪。无罪申诉可以转变为认罪申诉。只是在很少情况下,服罪申诉方可撤消。 审前动议 刑事诉讼程序法规规定,被告及其律师有一定天数的时间进行审前动议(pre-trial motion),以质疑起诉书或信息的法律充分性,或要求制止特定证据(suppression of evidence)。此外,被告可以要求公诉方有限度地开示(limited discovery)其掌握的某种证据。根据大多数州的规定,被告辩护律师如提出要求,将有权得到被告所作的任何声明的副本、科学检测的副本和一份公诉方证人的名单。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被告在打算依靠不在犯罪现场或精神异常等特定辩护之前,必须先通知公诉方。 辩诉交易 美国“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的做法往往遭人误解。这一作法更准确地讲是指一种认罪“折扣”的制度。90%以上的定罪是服罪的结果。对大多数认罪的被告来说,没有进行讨价还价的“交易” 。事实上,是被告接受公诉人放弃某些指控,以换取被告对余下的一项或几项指控认罪。在联邦法院中存在着“指控交易”的传统,即在审讯开始前,公诉人放弃最严重的指控,而被告则对一项较轻的指控认罪。在某些县市,法官明确提出判刑折扣。例如,被告得到保证,如果在审讯开始前认罪,将被判处至少3年,至多5年的监禁;但是,如在审判中被发现有罪,被告将面临至少5到10年,最多15年的铁窗生涯。 审判的权利 被告有权接受公开审判。因此,美国法庭向包括记者在内的公众开放。最高法院甚至裁决,被告不得放弃公开审判的权利,因为公众也享有这一权利;法官也不得禁止新闻界报导刑事审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允许照相机、电影摄影机和电视摄像机进入法庭。一些州,如加里福尼亚州(California),允许对刑事审判进行电视现场直播。支持者认为,电视报导将为永远无法现场目睹刑事审判的广大公众提供法律教育。批评者则争辩说,法庭中的电视摄像机会影响律师、法官和陪审员的行为,并改变法庭的气氛。但联邦法庭不准使用摄影和摄像器材。 根据第六条修正案,刑事被告有获得迅速审理的宪法权利。是诉讼时效法(statutes of limitations),而不是迅速审理权,左右着犯罪与提出指控之间的延迟。《宪法》指出,在起诉和审理之间不得有不适当的延迟。但是,最高法院从未明确规定过一个,如果超过便侵犯了这一权利的明确时限。时限因案件不同而异。每个州都有一部迅速审理法,确定了公诉方和法院审理被告的时限。 第六条修正案还保证刑事被告有权得到有陪审团参加的审理。但是,与大多数权利一样,这一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被告可以选择一个法官的庭审,或表示认罪。通常,被告更有可能被陪审团宣告无罪。有陪审团参加的审讯,1/4至1/3的结局是无罪开释。但是,有些被告宁可选择不要陪审团而由法官审理,因为他们认为,法官更有可能发现起诉中的漏洞;法官审理后会在量刑上更宽大;或者,罪行的性质会使陪审团对被告怒不可遏。 尽管宪法没有规定,但在联邦以及几乎各州的法院中,陪审团都必须达成一致裁决。无法达成一致的陪审团被称为“悬而难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将被宣布为失审(mistrial),而公诉方必须决定是否再次审理被告。审理被告多少次并无限制,但审理三次以上的案例寥寥无几。 审理 美国的刑事案件只有10%或不到10%是通过审理解决的。刑事审理以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为基础。无论被告律师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有罪与否,均积极地为其辩护。公诉人代表政府和人民,但也负有伸张正义的道德责任。 《宪法》规定,为了确定被告有罪,作为实情调查者,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必须确定公诉方无可置疑地证实了罪状的所有部分。这即是常说的“被告无罪推定”(defendant is presumed innocent) 原则的含义。 双方都有权请自己的证人和传唤那些不愿出庭的证人。律师对己方证人进行直诘(direct examination),并让另一方证人进行盘诘。法官可向证人提问,而陪审员则不能。但是,按照美国的对抗制下,律师提出几乎所有的问题,而法官则是不偏不倚的裁判。证人根据第五条修正案可以拒绝作证,如果他或她有充份理由相信证词可能会自证有罪(self-incrimination)。公诉方可以给证人豁免权(immunity),然后迫使证人回答所有问题。(被告无此权力)豁免可以扩及证人承认的任何罪行,以及调查者根据证人受豁免后提供的证词所发现的任何罪行。 判刑 立法机构、法院、缓刑监管部门、假释审查委员会,以及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判刑委员会,都在判刑过程中发挥作用。在第一审中,刑事判刑或至少是每宗罪行可允许的最重的量刑由立法机构制定。州的判刑法规差别很大,有时在同一州内,对不同的罪行有不同类型的判刑法规。判刑是由法官在量刑听证会后作出。会上,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就各自认为适当的量刑展开争论。宣判之前,通常给被告一次法庭陈述机会。在有些司法管辖区,受害者或受害者代表也可在法庭上陈述。被告律师很可能强调被告的悔恨、家庭责任、良好的职业前程,以及适宜在社区接受门诊治疗(如果必要的话);公诉方则很可能强调被告的前科,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伤害,以及震慑其他可能罪犯的必要性。 缓刑监管部门向法官提供信息。该部门独立调查被告的背景、前科、犯罪环境和其他因素。法官不必进行正式的事实调查,也不必写出解释和证明判决合理的意见书。只要量刑在法规范围内,便不得上诉。 惩治 缓刑是美国刑事法院法官最常作出的判决。实际上,只要被告不惹事生非,遵守缓刑监管部门的规定、规章和报告制度,便可免受牢狱之苦。法官确定缓刑期将持续多长时间,持续数年的情况很常见。法官还可能提出一些特殊的条件,如参加戒毒计划、继续就业或就职后坚持工作,如果罪犯是青少年,就要求他继续就读。 监禁是很常采取的判决;2001年,随便找一个日子,在美国监狱中服刑的犯人都会有两百万左右。各州和联邦政府有它们各自的监狱系统。监狱部门对罪犯进行分类(根据危险程度,有无可能越狱和年龄等),并将他们送往监禁严格程度最高、中等或最小的相应刑罚场所。 近年来,特别是在毒品和有组织的犯罪案件中,没收财产作为一种刑事处罚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典型的作法是,没收法规定,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部分,法官可命令没收被告在犯罪中使用的任何财产(包括车、船、飞机、甚至房屋),及/或其犯罪活动的收入(买卖、银行存款和证券等)。 美国法院不常判处罚款。即使课以罚款,通常也是作为其他惩治的附加手段。罚款的金额历来低,甚至远远低于刑事律师向被告收取的费用。但是,近来的最高罚款额已大幅上涨。最高法院裁决,课以罚款时,不得因被告无法支付而将其投入监狱,除非是有意拒付。 上诉和定罪后的补救措施 《宪法》并不保证被判有罪者的上诉权利,但是所有司法管辖区都赋予至少一次上诉的权利,许多州有两级上诉法院并实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上诉法院拥有只审理它选择的案子的酌处权。由于保证被告不陷入“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公诉方不可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无罪宣判是不可动摇的,即使这一判决是依据法官理解法律时犯下的一个极大错误,或是依据法官或陪审团不可理解的事实调查。 罪犯用尽向州法院上诉机会后,可向联邦地区法院(审判庭)提出“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拉丁文原意为‘你应有身体’)申请,宣称被关押在州监狱侵犯了他的受联邦保证的法规或宪法保护的权利。(联邦犯人还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定罪后平反,如果审判前可能未发现的新证据显示其无辜的话。)“人身保护令”权利受到宪法保护,并根据一项联邦法规来实施。在某些有限的条件下,罪犯在第一次申请“人身保护令”失败后,可宣称有其他违宪情况而再次提出这种申请,从而重新启动整个申请程序。 假释、赦免和减刑 假释委员会历来在释放罪犯出狱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各州都有自己的假释委员会,其成员由州长任命。假释委员会通常是一个大型假释机构的组成部分,该机构在罪犯获释出狱后对其进行监管。犯人在何时有资格获得假释属州法律权限。因此,各州的情况可谓千差万别。 在法官只裁定最重刑罚的判决制度下,犯人可以在服完,譬如说,1/3刑期后获得假释的资格。假释委员会成员一般在狱中与有可能获得假释的犯人举行简短会晤。委员会通常对犯人在监狱内的改正情况感兴趣,但也不可避免地会考虑犯罪事实和犯人的前科。 最后要指出的是,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犯人的刑期实行赦免或减刑。美国总统对联邦罪犯有类似的权利。通常,由按法律规定任命的赦免委员会详细审查申请、进行调查,并向总统提出积极的建议。特别是在那些盛行死刑的州,人们往往要求州长对死刑犯减刑。与许多国家不同,美国的法律或传统中没有大赦。 -------------------------------------------------------------------------------- 1. 与中国政府体系不同,在美国大部分地区,市是县的一部分,只有几个市不隶属县。县政府的主要功能包括执法、建造和保养公共设施,如道路、公园等。- 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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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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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22: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也有死刑?好象最爽的是终身监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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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JCN参议员

非扯家族-左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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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22: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详细哦, keen哥 :P:P:P:P:P 偶正在一个字一个字滴看,慢慢看 认真看:P:P:P:P:P 谢谢keen哥,非常感谢~~~~~~~~~~~ :P:P:P:P:P:P 不要对偶那么凶,偶会害怕滴 :P:P:P:P [ Last edited by 婷婷829 on 2005-6-12 at 10:3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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