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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被打事件的刑事审判一案,被告美国联邦国土安全部警官罗德斯被陪审团裁定无罪而开脱,此案失败的不是赵燕,而是联邦司法部派出的检察官。
此案的当事人,一方是美国联邦司法部的检察官,另一方是美国联邦国土安全部的雇员罗德斯。检察官指控罗德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侵犯普通公民的民权,触犯了联邦法律,犯下了刑事罪。而此事件中的被害者赵燕,不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而是检察官请来作证的“关键证人”。所以,这次赵燕出庭作证,是检察官一方承担赵燕从中国来美国的全部费用,因为这是检察官要赵燕“帮忙”来证明他们的指控对象犯下了所指控的罪行。此案是美国检察官对一位美国公民的刑事指控,不管结果如何,是胜是败,都不是赵燕的胜败。和中美两国关系,更是相隔遥远,可以说风马牛不相及。
在这一类的案子中,实质是美国联邦政府检察官,起诉一个普通美国公民。在法庭上,这位警察只是作为一个“个人”出现,他警察的职务身份,在法庭上并不具有受政府保护的色彩。因此,在法庭上,和强大的政府力量相比,被告作为个人是势单力薄的。所以他享受美国法律为刑事被告提供的一系列保护,其核心是“无罪推定”的原则:检察官必须用证据来说服同样是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证明被告犯下了所指控的罪名;在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只要被告对检察官的指控提出“合理的怀疑”,检察官就必须提供能够“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否则,陪审团就必须判决被告无罪。而且,有罪判决必须是陪审团的一致判断。
刑事诉讼中,证明的负担在检察官一方,被告不需要证明自己清白。因此,检方的证据和证人非常重要。此案的关键之一,是要证明被告当时没有任何理由误以为赵燕是他逮捕的嫌犯之同谋。假如在这一点上检方守不住,辩方就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只要了解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则,就可知此案如此结果,基本上在预料之内。案发后有记者采访了同为中国和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陈巍,他就认为,“赵燕在事发两天后才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错过了取证的良机。按美国的法律,罗德斯有可能逃过刑事处罚。”
不论刑事案是什么结果,法律上都不是被害者的胜败。被害者只是证人,失败的是检察官。那么,赵燕什么时候做原告?赵燕作为当事人,真正会承担胜败的,是即将展开的民事诉讼。因此,赵燕的律师在刑事案判决后说,被告在刑事案中的无罪判决,对赵燕也许更有利。这听起来很奇怪,其实恰恰是内行之见。律师吃这行饭,从一开始就非常现实地注重自己的胜负。他其实是说出了刑事判决结果对民事案陪审团心理会产生的影响。
美国体制和中国不同,民事诉讼不附加在刑事诉讼上,是完全独立的。民事诉讼和已经完成的刑事诉讼,有完全不同的法庭,不同的法官,不同的陪审团。当事人也完全不同,检察官不再是当事一方。这是受害者个人对被告个人的诉讼。不是要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要判定被告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是否有责任。诉求的只是受伤害后的金钱赔偿。
最重要的是,民事案举证的原则不同。陪审团不再是必须根据“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才能判决,而是根据“证据的衡量”,即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证据作出一番比较,根据证据的轻重作出判决。而且通常不要求陪审团全体达成一致,而只要求大多数陪审员一致。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团作出对被害者有利的判决,可能性远远超过刑事案的有罪判决。赵燕一案刑事诉讼被告被开脱,一般人同情心自然会偏向受害者,而民事诉讼中陪审团的同情心很重要,所以,赵燕的律师说罗德斯被开脱反而对赵燕有利。赵燕在民事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相当大,问题是,陪审团将判决被告赔偿多少。
媒体报道,赵燕的律师前不久表示,要将民事诉讼的索偿金额从五百万美元提高到一千万。罗德斯本人并不是富人,他必须自己出钱雇律师请证人。为了在刑事案中为自己辩护的开销,他已经卖了房子,现在就是杀了他也拿不出五百万来。被告没有钱,判了也没有用。因此,估计赵燕的律师将把美国联邦国土安全部列为被告,金钱赔偿得让美国政府买单。虽然如果陪审团判决美国政府作出赔偿的话,其实花的是包括陪审员在内纳税人的钱,可是赵燕受到伤害的事实是明显的,陪审团完全可能不仅判决被告赔偿,而且喊出天价的惩罚性赔款来。面对这种可能性,联邦国土安全部很可能争取和赵燕达成庭外和解。而赵燕的律师在这个当口让媒体透出消息,喊出一千万的价码,其实是喊给国土安全部听的。赵燕的律师也会促成庭外和解,因为这个结果,对于律师来讲,是比较稳妥的收入。
赵燕没有败。至今为止,败的只是联邦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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