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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正在准备自己回归演唱会的50岁男人迈克尔.杰克逊备受压力,彻夜难眠。这直接影响到了他的演唱会排练,并形成了恶性循环。为了“帮助其入睡”,他领着15万美金月薪的私人医生康纳德.莫里(以下简称莫里)在没有对迈克尔事先体检、没有复苏设备、没有专业麻醉师、没有应急预案的情况下私自、多次以注射异丙酚的方式对迈克尔进行了全身麻醉。2009年6月25日,莫里再一次对迈克尔实施全身麻醉后,迈克尔出现了心脏骤停,并于当天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1月7日,莫里因过失杀人罪于当地时间11月29日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被判入狱四年。
我对美国法院判定莫里仅构成过失杀人而非故意杀人感到吃惊、不解。作为一名参与过八百余件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人,职业第六感告诉我,美国法院可能搞错了。我决定花点时间,试着用专业知识解读一下本案。
美国人自己对这个案子的是怎么看的?带着这个好奇,我走访了在成都念书的美国留学生,甚至还到美领馆请教了退休的夏威夷州首席法官Shackley Raffetto,倾听他们的意见。
我的问题如下:1、你如何评价Conrad Murray的行为? 2、你如何评价陪审团认定Conrad Murray过失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Q1: How do you think what Conrad Murray's behaviour? 2. How do you think that the jury identified Conrad Murray is manslaughter, not intentional homicide?)
纠结,这是我在他们的脸上读到的最明显、也是共同的表情。长长的思考、结结巴巴而又语速极快的陈述,显示着他们内心的矛盾。然而没有人质疑法院的裁判结果,“他不是故意的”,所有的受访者都在强调。“不是谋杀,他只是太不负责任了”一位留学生告诉我,“莫里本该认真的对待他的工作,但他只是随便搞了一下,……但不是谋杀。”
明白了,让我们用更专业的方式来谈论一下本案。
根据刑法理论,一个人的行为要构成某一犯罪,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只要有一个构成要件不符,即肯定不构成此罪。同样,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也是因为有一个或多个构成要件的不同。
更通俗的理解,我们可以把四个构成要件看成是四个筐,每一个罪名的都有自己形态各异、独一无二的四个筐。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能同时装进这四个筐的时候,他才构成此罪,只要有哪怕一个筐装不进去,他即不构成此罪。能装进其他罪名的四个筐的,可以构成其他罪,装不进去的,哪怕其行为再为社会所唾弃、咒骂,也不构成犯罪,例如性侵成年男性,而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原因就是在我国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不包含男性。客体这个筐装不进,其三个筐装得再好也是枉然,只能无罪。
那么,在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这四个筐究竟长什么样呢?
我们不妨结合莫里一案来说明。
主体,是解决构成犯罪的资格问题,即谁有资格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身份,两罪均为自然人犯罪,单位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年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不满上述年龄的,即便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或过失致人死亡,均不构成犯罪,只能责令家长管教,或由政府集中管教,但绝对不能实施刑事处罚。三、行为能力。如行为人患有精神病,杀人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同样不能构成上述两罪。
莫里为精神正常的成年自然人,主体方面自然没有问题。
客体,即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两罪的客体均为人的生命权。
迈克尔的生命权毫无疑问受法律保护,他人无权剥夺。
主观,即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这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重要区别,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追求或放任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甚至是反对死亡结果的发生。
美国法院及其民众的判断基础即在于此。莫里主观上并没有谋杀迈克尔的主观愿望(即“他不是故意的”),只不过是为了保住高薪工作而违规为迈克尔注射异丙酚,实施全身麻醉。在麻醉过程中,由于其疏于照料(到另外一个屋子打电话),也由于对麻醉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不足,他延误了抢救迈克尔的宝贵时机,最终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他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是反对和抵制的,因为这导致他失去了高薪工作、行医执照、声誉以及自由。
真是如此吗?让我们往下看。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心态分为两种: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积极主动追求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谋杀在主观心态上就是典型的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很可能引起被害人死亡,但因为种种原因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心态也分为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对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第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实际并未意识到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第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是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以上内容,非法律专业的同学可能看起来有些吃力,那让我直接给出结论吧:对于迈克尔的死,莫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作为一个受过良好专业教育、取得行医执照并有着丰富手术经验的心脏病医生,他不可能忽视全身麻醉的巨大风险(我接下来就会谈到这种风险),就好像老出租车司机不可能忽视吸毒后无证驾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的风险一样,他事后在法庭上的言论也证明了他在注射异丙酚时意识到了其巨大的风险(比如在第九天的庭审中,莫里声称自己曾反复警告杰克逊说使用异丙酚是一种“人工睡眠”,详细情况见www.mjjcn.com的相关报道);但也不大可能是直接故意,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莫里有积极追求、必于2009年6月25日杀死迈克尔而后快的行为(比如注射足以致人死亡的量的异丙酚;或迈克尔出现不良反应后拒绝施救,并阻止他人施救等)。因此只可能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中的一种。
而要证明莫里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根据刑法理论,就必须证明莫里对自己的行动有信心的来源,而他只是高估了这种自信。
让我们再重复一遍莫里的所作所为吧:他在没有对迈克尔事先体检、没有复苏设备、没有专业麻醉师、没有应急预案的情况下私自、多次对迈克尔进行了全身麻醉。
好,让我们看看什么是全身麻醉,顺便再了解一下全身麻醉的副作用。
全身麻醉(general anesthesia),是指麻醉药经呼吸道吸入、静脉或肌肉注射进入体内,产生中枢神经系统的暂时抑制。临床手术过程中,现在大多认可“外科医师治病,麻醉医师保命”说法,麻醉医师的思维方式介于外科和内科医师之间,最终目的是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患者面临手术的恐惧和围术期的疼痛和安全。
“我打这一针是免费的”:很多美国人都认为,麻醉科医生的工作,不过就是给病人打一针、睡睡觉,为什么拿的薪水却很高呢?在一次辩论会上,许多人都在要求麻醉科医生减薪的时候,一位医生说道:“其实我打这一针是免费的……”使全场立刻安静下来。他接着说道:“我打这一针是免费的,我收的费用和我拿的薪水,不过是打完针后看着病人,不要让他(她)因为麻醉或手术出血而死去,并保证他们在手术结束后能安全醒过来。如果你们认为麻醉医生钱拿多了,我们可以打完针就走,不收取一份钱。”从此,美国不再争论麻醉科医生工资是否太高的问题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麻醉科医生是手术过程中患者生命安危的保护者。
当然,麻醉医师的工作绝不止打一针这么简单,麻醉医师需要利用各种药物维持一定的麻醉状态,还要在整个手术过程中保障患者安全,提供安全无痛的手术条件。但是,患者、手术和其余情况千差万别,仍然有可能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情况,而其中有部分情况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全身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紧急情况有:1、反流、误吸和吸入性肺炎。麻醉下发生呕吐或反流有可能招致严重的后果,胃内容物的误吸,以至造成急性呼吸道梗阻和肺部其他严重的并发症,是目前全身麻醉病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有关资料报告,麻醉反流的发生率约为4%~26.3%,其中有62%~76%出现误吸,误吸大量胃内容物的死亡率达70%。为了减少反流和误吸的可能性,手术患者常需要术前禁食水,通常禁食6-8h,禁饮4h,小儿可以控制在2h。
2、全身麻醉后苏醒延迟。全身麻醉停止给药后,病人一般在60~90分钟当可获得清醒,对指令动作、定向能力和术前的记忆得以恢复。若超过此时限神志仍不十分清晰,可认为全身麻醉后苏醒延迟。引起全身麻醉后苏醒延迟的常见原因有药物作用时间的延长、高龄、病人全身代谢性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的损伤等。
3、支气管痉挛。在麻醉过程和手术后均可发生急性支气管痉挛,表现为支气管平滑肌痉挛性收缩,气道变窄,气道阻力骤然增加,呼气性呼吸困难,引起严重缺氧和CO2蓄积。若不即时予以解除,病人因不能进行有效通气,不仅发生血流动力学的变化,甚至发生心律失常和心跳骤停。
4、低氧血症和通气不足。呼吸系统的并发症,仍是全身麻醉后延缓术后康复、威胁病人生命安危的主要原因之一。全身麻醉后气道阻塞(airway obstruction)最常见的原因,是因神志未完全恢复,舌后坠而发生咽部的阻塞;喉阻塞则可因喉痉挛或气道直接损伤所致。对舌后坠采用最有效的手法,是病人头后仰的同时,前提下颌骨,下门齿反咬于上门齿。据病人不同的体位进行适当的调整,以达到气道完全畅通。如果上述手法处理未能解除阻塞,则应置入鼻咽或口咽气道。但在置入口咽气道时,有可能诱发病人恶心、呕吐、甚至喉痉挛,故应需密切观察。
低氧血症不仅是全身麻醉后常见的并发症,而且可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昏迷、死亡。
5、急性肺不张。急性肺不张是指病人骤然出现肺段、肺叶或一侧肺的萎陷,从而丧失通气的功能。急性肺不张是手术后严重的并发症之一,尤其多见于全身麻醉之后。大面积急性肺不张,可因呼吸功能代偿不足,使病人因严重缺氧而致死。
6、高血压。全身麻醉恢复期,随着麻醉药作用的消退、疼痛不适,以及吸痰、拔除气管内导管的刺激等原因极易引起高血压的发生。尤其先前有高血压病史者,且多始于手术结束后30分钟内。如果在术前突然停用抗高血压药物,则发生高血压情况更呈严重。发生高血压的原因包括:疼痛、低氧血症与高碳酸血症、术中补充液体超荷(volume overload)和升压药应用不当、吸痰的刺激、和其他如术后寒战,尿潴留膀胱高度膨胀等。
7、脑血管意外。全身麻醉期间因为患者处于睡眠状态,对患者意识和肌力的监测受到影响,可能不能及时发现脑卒中的发生。
8、恶性高热。恶性高热(MH)是由吸入强效的挥发性麻醉药和琥珀胆碱诱发的骨骼肌异常高代谢状态,呼出CO2和体温骤然增高、心动过速,并出现肌红蛋白尿等。表现为突然发生的高碳酸血症和高钾血症、快速心律失常、严重缺氧和酸中毒、体温急剧升高,可达45~46℃。多数病人在数小时内死于顽固性心律失常和循环衰竭。
以上有关全身麻醉的资料摘抄于百度百科,那里有更详细、全面的论述,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根据上述资料,大概下面几句话是没有问题的:全身麻醉是一项充满了不确定性的高风险医疗辅助行为,稍有不慎,便可能危及被麻醉者的生命。它要求专业人员在配备专业设备的情况下以极其严肃、谨慎的态度进行。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进行全身麻醉,更不应该在短时间内对同一个人进行多次全身麻醉。
所以莫里医生,你可以回答我么,对迈克尔隔三差五进行全身麻醉,从医学的角度讲,必要性在哪里?如何控制风险?你的麻醉师资格在哪里?必须的事先体检在哪里?他的心肺状况是否足以支撑全身麻醉,并顺利复苏?你的专业复苏设备在哪里?全身麻醉前的禁食禁饮在哪里?麻醉中出现呕吐、气管堵塞怎么办?出现其他紧急情况怎么办?你的专业助手在哪里?你的应急预案在哪里?最近的医院离你们有多远?救护车多久可以赶到?你能告诉我哪怕一点你信心的来源吗?
没有信心来源,何谈过于自信,何谈过失心态?
是的,莫里反复在庭上陈述,他不希望迈克尔死掉,但在迈克尔活着的时候,他用实际行动进行了另一番表态。他没有拒绝给迈克尔注射异丙酚,而且注射前既没有进行体检,也没有禁食禁饮;没有放置专业的复苏、抢救设备,也没有针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设置抢救预案。他只是一次又一次把迈克尔至于孤立而极其危险的边缘,罔顾可能发生的悲剧。对于迈克尔的死,他在主观心态上是不折不扣的放任,间接故意。
美国人的错误,就在于漏掉了“间接故意”这一选项,在否定直接故意(谋杀)之后,直接认定了莫里的过失心态。
这不符合刑法学理论,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我们来看最后一个筐吧,客观。
客观,即行为人客观实施了怎样的行为。本案中,莫里实施的客观行为是:他在没有对迈克尔事先体检、没有复苏设备、没有专业麻醉师、没有应急预案的情况下私自违规、多次对迈克尔进行了全身麻醉,并最终导致其心肺衰竭而死。
美国法院和民众依旧把这种行为认定为医疗行为(只是过程有瑕疵、有过失)。但此种做法值得商榷。
在司法实践中,当某一行为违背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原则,导致风险急剧增加,超出可预料、可控制的范围时,这一行为将被判定为危害性极高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非普通违章或刑事轻罪。比如,吸毒后无证驾车在高速路上行驶造成人员伤亡的,在我国就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非交通肇事(实际上司法实践中甚至比这还要严厉,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汽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逃逸,逃逸过程中因慌乱再次连撞4车,致4死1伤,最终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缓),其原因就在于其行为违背了驾驶的基本规程和原则,导致风险已经远超正常范畴,并最终失控。
必须提到的是,根据刑法学分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故意犯罪,最高可判死刑;而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最多只能在有期徒刑的范畴内量刑。
同理,莫里这种多次进行的违反医疗程序与准则、风险实际失控的疯狂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医疗行为,而是故意杀人。我想,这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成立。
我的最终结论:莫里不是过失杀人,更不是医疗事故,而是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美国法院判错了。
最后说几句闲话。我从十三岁开始听他的歌,他的作品和灵魂带给我无数的快乐和面对生活苦难的勇气。而我,却从来没有为他做过什么。上面的这些文字,算是我尝试为他的死讨一个说法,论述的非法和结论不一定正确,请批评指正。如鄙人之砖能引出大家之玉,共同关注他所遭受的苦难和不公正,则我的愧疚之心会大大减轻。
就是这样。
不,我多么希望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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