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09-12-9 09: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出版社:他们需要提供侵权的事实 我们可以反诉
关于这场起诉。看了一些TX的看法,也说说偶滴部分看法,相同的就不赘述了。
若对方是以诽谤的罪名来作为诉讼依据的话,那么他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刑法中关于诽谤罪名的构成中,客体要件要求必须是自然人。而对方显然是一个法人,并非自然人。若是如此,对方的诉求则不能成立,而我们却可以反诉其侵犯我们的名誉权。将其作为侵权之诉来处理。
倘若对方是以侵权之诉来作为诉讼依据的话,那么他们就需要提供侵权的事实。而对于其引进此书的行为,以及对于此书的宣传,比如“用最真实的语言、最翔实的证据和最公正的讲述告慰这位伟大的天王”等描述,可以认定其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的规定,属于虚假广告。此书中对于MJ的描述完全构成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一行为。既然是虚假广告,那么抵制虚假广告所宣传的物品的行为,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合法行为。是应该得到支持而非追究法律责任的。
另:对方一方面说相关的贴子已不存在,一方面又诉求法院责令论坛删除相关的贴子,不知他们这类自相矛盾的描述到底想要表达何种意图。
想要使自己的诉讼立于不败之地,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视角去观察,并寻求证据支持。一个行为,它完全有可能同时触及多层法律关系。通俗点说,就是我可以告你犯了A罪,也可以告你犯了B罪。
再者,《民法通则》中对于民事行为必须遵循的原则中有一条是“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倘若对方的产品中含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那么他们便违反了这一原则,说重一点就是有欺诈嫌疑哦。“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至于是不是故意使人发生错误认识,相信大家心里都很清楚哈。那么有意散布这种“使人发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再加上可以从中获取利益这一项的话,岂不是更……
话说,对于做虚假广告这种行为,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也能以其“欺骗和误导”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哪天大家心情很好,包容心泛滥的时候,也可以去起诉那些个做虚假广告的主体,要求个一元两元的象征性赔偿。(俺后面介两段话是说做虚假广告滴哈,请某些XXX莫要对号入座哈。)
要是这也算对他们的名誉构成了侵权的话,那么他们对MJ的名誉就是构成了大大的侵权。这要是告起来,那才是一告一个准。
不仅侵权,这可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诽谤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