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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3: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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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斜阳漠漠 于 2011-1-7 13:33 编辑
MJ小丝 你一会说你趋向定为故意,你趋向的理由是什么?难道不是跟我一样认为他故意拖延求救不是常人的做法?我也说了检察署可以给出他们的“说法”,但说法跟看法是两回事,一个说法不能说明做法就是公正没有偏袒的 发表于 2 小时前
MJ小丝 我说的是检察官认定的起诉罪名为“过失”太轻,乔的律师也这么说,如果以故意杀人起诉的证据不足,律师不会给出这样的建议,作为医师这种特殊职业,没有尽到必须去履行的义务就是主观故意,这再清楚不过了 发表于 2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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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来和我鸡同鸭讲了
其一:我说的是,站在我的立场,我当然是支持以“故意”来起诉莫里,但是,我认为检控方以“过失”来起诉,可能是基于提供不出“故意”的证据,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当然,这是我的个人看法,你要是认为那是偏袒,尽可以坚持你的观点,我在你下面点评,不是要反对你什么,只是想解释一下检控方这么做的原因而已,接受不接受,你尽可自便
其二:乔的律师的说法和建议,我不清楚,他认为能以故意起诉,想来有他的理由,至于其理由是什么,我不知道,所以我不发表评论
其三:而从目前给出的各方证据来看,对莫里的证词,就我看来,不利的居多,但这些证词能否证明他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我对美国法律了解不多,不敢妄加判断,而从我个人看来,也存在着弱点,就是莫里的动机,我找不到,也想不出,而就我的思维来说,既然存在着弱点,要说是故意,有不完善之处;
其三:总算找到和你相同之处了,抛开所有逻辑,我也认为莫里故意拖延时间,耽误了老迈及时抢救,从个人角度而言,单看这件事而言,有故意倾向,不过,我这么认为,不代表普通大众也会这么认为,更不能说莫里方也是这么认为的啊?真正的真相,是必须在正反方,正反立场上都能圆满解释的,在法庭上,不是只有一方有话语权,另一方也有
其四:“作为医师这种特殊职业,没有尽到必须去履行的义务就是主观故意,这再清楚不过了”这是你的原话,我想问的是,出自哪部法律?请恕我孤陋寡闻,对法律条列熟悉度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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