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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11: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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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at2009 于 2009-11-25 11:37 编辑
从美国相关司法规定,看莫里"误杀"脱罪的可能性
转一段话,了解一些美国法律的知识:(PS:美国TX的法律,一向出乎国人的正常意识之外)
[quote]乔治亚大学肯尼迪学院医学道德教授Dr. Robert Veatch说,“如果Michael可能有过理性的决定觉得值得这么做, 他的医生有权利决定是否合法条件下进行合作。 他当然可以拒绝,,但他同样有权利决定这是否是能承受的风险。 如果他在病人被充分告知提醒的情形下这么做了, 我不知道我们如何一定能定他的问题, 即便这是致命的"[/quote]
对这段话我的理解是:
在MJ在被充分告知丙泊酚的危险性情况下,经过理性的思考虑,坚持使用丙泊酚,莫里而又能证明有接受这种要求的必要理由——而现在事实洽是他非常需要这份工作!而且法律上对莫里也没有自证的要求,除非警方有过硬材料证明他不需要这份工作。莫里就有可能成功脱罪。即使莫里犯了种种可疑,可笑,愚笨的“致命错误”。他连“误杀”的责任都不必承担了!!
二、在这个法律前提下,“误杀”罪名成立,关键是检(警)方需要证实:
1)MJ没有被充分告知风险,或者
2)被告知风险进处于不理智的状态。
现在问题是警方根本没有找到他们想要找的的材料。或者他们根本不去查证对MJ有利材料。他们的全部调查,只是做实“MJ知道丙泊酚,而且知道有风险”。至于MJ是否被“充分告知丙泊酚风险?无从证实。就现有材料,按照“所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方”的司法原则,MJ会被默认对丙泊酚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所以现在警(检)方要做的就是找到足够证据证明MJ并没有被充分告知使用丙泊酚风险。而这方面取证时展不大。这可能也是MJ案久托不绝的可观原因之一。
至于第二条,如果MJ身体健康,神智清楚,那么这条本身就不存在。
所以莫里被成功“脱罪”,不是一句玩笑,而是一种司法可能!
三、一点感想
插一段话:经过长期高速发展缓速, 美国堆积的问题同样很多。 法律程序垅长, 民主制度下的官僚,拉锯最后到很多事情都做不成,都是长期发展慢慢积累后的包袱。 种族歧视是不同类型的事物,不是这里讨论的事情。 但说句公正话,它的平等在于事情的处理不分名人、普通人。 只是你得了解,有实力、精力、能量去介入这样的游戏规则。
MJ曾经是“所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方”这种司法理念的受益者,而今天这条同样可能为“杀死”他的人脱罪,这或许这就是所谓平等吧。法律是人人平等的,但法律未必是公正的。当年对美国法律的感觉就是,美国的法律好象都是犯人自己设计。这里涉及到私权的保护,他未必公正,但却最大限度的保保护了个人在与国机机器对决中利益。这里就不再深谈了,那是另一个长篇话题。我们只要知道美国的司法的“游戏规则”,想想怎么帮助MJ好了。
四、MJ的现实及莫里的“民意”基础
在美国,让审判团(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判定案件是否成立。按照“所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方”的原则,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尽量否定警方的证据)同意“误杀”成立”甚至是一件比“二级谋杀”还困难的事。特别是在医疗事故中,打赢官司是件非常困难的事。而从现在找到相关资料,莫里有丰富的从“医疗事故”中脱身的经验。
这也是我在知道警方最终可能决定以“过失杀人罪”起诉,而珍尼又把矛头仅指向莫里后,心情焦虑的原因,因为这意味着打“医疗事故责任官司”。而莫里有这方面非常丰富的司法经验,他很可能会利用相关法律逃脱刑责。他杀了人,却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莫里的“民意基础”
不要笑象莫里这样明显的“庸医”,居然会受到一些人的爱戴。在美国有非常多的低收入者,特别是黑人,他们没有太多医生的选择,而莫里是他们多不的选择之一,可以成为他们解除病痛,即使医术不精。所以莫里还是还有些“民意”基础的。如果说当年“辛普森”案主打“黑白牌”,那么莫里一方就有可能打“贫富牌”——现在这方面舆论已经不少了,莫里的债务问题,莫里在社区受欢迎,而且开始尽可能丑化MJ家人,从而降低MJ印象分,比如对MJ的姐姐行为的恶意扭曲报道。
而就美国舆论从来对MJ就不是友好的。白人厌恶他,而许多低收入的黑人也厌恶他,认为他漂白背叛自己的种族!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司法是舆论角度,为MJ主张正义,即使是仅仅把莫里定罪,哪怕是误杀罪都任重而道远。
五、最后我请大家再重新审视一下莫里问题:
1)莫里有债务,这既可以成为他被收买的原因(这里先不谈他可能存在的其它背景),也可以成为日后成功脱罪的证据——因为经济压力,所以不得不接受为MJ要求为其注射丙泊酚,即使非常不安全!
2)莫里有多次从“医疗事故”中成功脱身的经验
而这样的一个人洽巧被MJ“指定”为自己的私人医生,然后在6月25日犯了一系列低级可笑荒堂的医疗错误,导致了MJ的死,难道就没有一点可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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