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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迈之爱

为什么不采取任何行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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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殿骑士

区分真假钞是做一个合格收银员首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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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4: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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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你误解了我的意思。

我不是说证据一定要非常完整,我说的是证据必须符合证据形式的标准,不能有瑕疵,不然会成为对方律师的把柄

造成像辛普森案的刑事部分一样关键事实证据被否定,杀人犯无罪释放的后果

你说辛普森案的后续附带民事赔偿告成功了,说明他确实杀了人,因为这个附带民事赔偿就是需要证明辛普森杀人事实成立才能拿到的。可见证据原本是足以将辛普森定罪的,但仅仅是因为一个法律程序上的失误,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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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5: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為沒有足夠或完整的証訽, 怎么告人呢, J家只可以用隠晦的言詞迷惑大眾, 信不信他們無損失,反正他們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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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没受他们的“迷惑”,在假歌闹得沸沸扬扬那时候,我可是坚定地站在真歌观点这一方的。很多都是在monster这首歌之后转为假歌方。其实stay(carry on),burn tonight这些歌已经非常没有本人的感觉,跟模仿者愈接近  发表于 2012-2-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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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21: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没受他们的“迷惑”,在假歌闹得沸沸扬扬那时候,我可是坚定地站在真歌观点这一方的。很多都是在monster这首歌之后转为假歌方。其实stay(carry on),burn tonight这些歌已经非常没有本人的感觉,跟模仿者愈接近


真不好意思, 對於(monster)我就是感覺是MJ的歌, 如果真的是靠耳朵或靠心靈, 我亦較接近后者, 正如我不斷的說那JM的歌我是聽不了, 那種感覺就會自然地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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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首fall in love片段,你听听看吧,说是MJ唱的。你爱的“MJ的声音”“随口唱唱”的东西调都不知道在哪里呢  发表于 2012-2-6 10:10
我只是为我自己澄清一下。还有,你听声音模仿者的歌头疼,听burn tonight就不头疼?我看你是因为它打上了MJ的名字所以“心疼”不敢实话实说。这首歌不但头疼,没蛋的人听了也蛋疼  发表于 2012-2-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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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22: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issred07 于 2012-2-6 11:19 编辑

回复 MJ小丝 的帖子

MJ小丝  我没说MJ有前科。正因为93年是民事官司,举证责任在原告方,所以MJ并没被判有罪。05年史奈登将他硬是定为“惯犯”才能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立案。93年案就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难道我记错了?  发表于 7 小时前
MJ小丝  “民事官司没有假定无罪的前提”跟你说的“MJ又沒被定過罪,哪裡來的有前科”是自相矛盾的,民事官司没有假定无罪,也就是“假定有罪”咯?那MJ93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按照这个假定他就是有罪的了。你犯了逻辑错误  发表于 7 小时前

雖然還是嚴重離題了 這是美國立法基礎的問題
美國刑事法假定無罪的基礎 美國刑事法的基礎是在於不該隨意因為一點懷疑就讓人被定罪入獄
而是要“罪證確鑿” 所以辯方只要create reasonable doubt 讓陪審團相信 罪可能不是你犯的
就像我前面說得 辛普森殺妻案 檢方就是沒能把兇刀放在辛普森的手中 能夠create reasonable doubt 所以他無罪
這也是為什麼 MJ就算05年被判了Not guilty 還是很多人認為他是因為律師create the reasonable doubt
not guilty不等於innocent 所以刑事上認定了他無罪 但很多美國人不認為他是innocent
這也是為什麼T-Mez有講過 很多法界人在爭論是否要有一個判決選項是innocent而非純是not guilty/guilty

你提到的辛普森案 民事上被害者wrongful death的訴訟贏了 是因為控方只要提出合理的懷疑
讓陪審團相信 辛普森的確可能有殺妻的嫌疑 而他應該對此事提出賠償
這就是美國立法基礎不同 而為什麼民事總是比刑事容易告的原因
刑事上你需要完整的證據 罪證確鑿 一點都不能漏的把他定死 只要辯方能拿到一點小辮子 被告就有可能無罪
是控方必須完完全全的證明你有罪 你才會被定罪
民事則沒有這樣的問題 而是雙方提出兩方的證據 說服陪審團哪一方比較有理
所以你可以抓對方小辮子 對方當然也可以抓你小辮子 看誰比較有更多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對的一方
這是民事和刑事法上美國立法的不同

而你所說的 “证据必须符合证据形式的标准,不能有瑕疵,不然会成为对方律师的把柄”
這不是基本要求嗎? 你沒有適當的證據 亂告一通 合理嗎? 被抓小辮子輸了也是應該
同理可證SONY或遺產公司的證據 也都要符合標準 因為J家律師也是會抓他們的把柄和小辮子的
兩邊都是互相舉證 並且要試圖退翻對方輪點 就像我第一篇回文舉的AEG和J家的官司例子
所以還是同樣的 J家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歌是假的 到底為何不告?
兩邊都出來拿出各自的證據說清楚講明白阿
SONY宣稱他們有請鑑識人員鑑定過 宣稱MJ那一長串合作過的人願意背書
J家只有告上法庭才能逼迫SONY拿這些結果證明和 人出來阿證明自己的立場是對的
又J家如果能拿出證明歌是假的的確切證據 那還不打死SONY
就像Teddy Riley說得 有本事法庭上見阿來看個是非曲直阿
不要說上法庭了 只要J家能公開拿出歌是假的的確切證據 光輿論就壓死SONY和遺產公司

回歸離題的93年 當初錢德勒告上的是民事法庭 而地方檢察官知道這種臠童事件 當然要調查告上刑事法庭
而TS蒐證搜半天  最後因為MJ民事官司和解了
錢德勒一家沒人願意出庭作證 你沒物證 又沒人證 當然grand jury認為無法立案
TS的立法原因 不是在於“慣犯”與否問題 而是在於他要確認有更多的人願意出面指控MJ
不會因為被錢和解了 人證都跑光 因為這種臠童性侵的案件 人證非常的重要
本來民事和刑事就是分開的事情 就像Murray的案件
地方檢察官調查了之後起訴Murray過失殺人 而老喬另一方面民事起訴Murray wrongful death

MJ小丝  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疑罪从无”,中国也一样。经你这么一说,我更肯定03年汤姆史奈登就是把MJ当做“惯犯”来对待才能在证据不足下强行立案,因为“确认更多人愿意指控MJ”这种理由就是用来对待惯犯的!  发表于 半小时前

甚麼跟甚麼~~~~ TS把MJ當慣犯 不等於他是用這個方法強行立案 立案成功與否 是看Grand Jury 檢察官能做的就是提出他們有的證據

还有在民事官司里,被告的举证责任跟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好比博弈当中的先进者跟后进者,后进者是根据先进者的策略来决定自己的策略的。法庭上所有的事实认定,被告的反证,都是围绕原告证据展开的。  发表于 19 分钟前


所以還是總規一句 有證據到底為甚麼不告??????????? 還是說是沒證據呢? 沒證據又為何大放厥詞?
從頭到尾講半天 我就是不懂到底有證據為甚麼不告? 退一步好了  不告也是可以 為甚麼不能把證據拿出來阿
光動嘴皮子到底有甚麼用阿

点评

我在倒数第二条点评里说过了。严格地说,我们通常说的“证据”,是符合证据三性,并被法庭采纳,才是“证据”,没成为证据前叫做“证据材料”。也就是说,能作为事实认定的材料不一定等于“证据”,需符合形式标准  发表于 2012-2-6 22:18
还有在民事官司里,被告的举证责任跟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好比博弈当中的先进者跟后进者,后进者是根据先进者的策略来决定自己的策略的。法庭上所有的事实认定,被告的反证,都是围绕原告证据展开的。  发表于 2012-2-6 10:53
“SONY宣稱他們有請鑑識人員鑑定過 宣稱MJ那一長串合作過的人願意背書”如果索尼方确实这么宣称过,的确是可以对其“合理质疑”,问题是人家根本没说过,只是一封私人信件被一再地以讹传讹  发表于 2012-2-6 10:43
再说民事。在法律上,有“确切事实”跟有“确切证据”是两回事。首先,你要有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证据形式标准);第二,你的证据材料要在法庭上陪审团认可,才能成为“证据”,做为判定事实的依据。  发表于 2012-2-6 10:41
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疑罪从无”,中国也一样。经你这么一说,我更肯定03年汤姆史奈登就是把MJ当做“惯犯”来对待才能在证据不足下强行立案,因为“确认更多人愿意指控MJ”这种理由就是用来对待惯犯的!  发表于 2012-2-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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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2: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ueenie3374 于 2012-2-6 13:00 编辑
  1. 我只是为我自己澄清一下。还有,你听声音模仿者的歌头疼,听burn tonight就不头疼?我看你是因为它打上了MJ的名字所以“心疼”不敢实话实说。这首歌不但头疼,没蛋的人听了也蛋疼  发表于 2 小时前
复制代码
首先我沒有說 burn tonight 這首歌, 它不在專輯之內 , 我是說monster, 它比我的感覺太好, 這個絶對是實話 .
那個模仿者的声實在一聽就分得出 , 我唔知你這样認為我因為有mj的名字而心理作用, 換位說可能你看了是卡家的名字就否定了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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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得你的感受。新专那三首,不但是12首中旋律上乘,唱得较好的作品,同时也是唱得较像的作品,burn tonight它虽然不是专辑内的,但是跟新专那三首是同一个人唱的,你不会已经模糊到连这点都察觉不出来了吧???  发表于 2012-2-6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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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2: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首fall in love片段,你听听看吧,说是MJ唱的。你爱的“MJ的声音”“随口唱唱”的东西调都不知道在哪里呢  发表于 2 小时前


至於fall in love 還沒聽過 , 稍后找來聽 聽看 .
再說一下, 那個jm的歌我聽了不但頭痛 , 心很煩, 但mj的歌只有感動 , 還令我心情好愉快 ,
這個不能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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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keep your head up的最后部分你听听看,夹杂了earth song采样的那部分  发表于 2012-2-6 13:48
同样,“演唱方式”≠“音色”这个概念。卡家歌的音色更接近MJ,更有MJ的感觉,这是无可厚非的,没有混淆感的东西还叫“冒牌货”吗?但你要注意他的演唱,我不信你听不出跟MJ的差距,只不过都用“半成品”解释过去了  发表于 2012-2-6 13:47
JM的歌我不是说过了吗,第一,他没有卡西欧歌曲这么好的制作人。第二,他一部分是数年前的模仿作品,一部分是近期的非模仿作品。不可能跟卡西欧歌曲听上去一模一样。之所以贴他作品是要注意跟卡西欧歌一样的演唱方式  发表于 2012-2-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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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4: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小丝现在的关点是事实存在的东西不见得被法律认可,所以按照她这个逻辑就成为假歌确实存在,但是因为手里没有原始母带,而这个原始母带又在潜在的被告手里,因此是无法打这个官司的,我这样理解对吗?所以她就替迈家想到这了
这些日子总在看一些模拟法庭节目,虽然是模拟,但并不是电视剧,这个节目的目的也是向民众进行普法知识。
用我自己的大白话来讲,可能不符合法律的专业用语
证据具有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客观性之一是指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关联性是指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合法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证据的形式是可以为人证、物证、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等等。这虽然是国内民法规定的,但我想这是最基本的要素,大多数国家法律都适用。
又结合上面missred07亲引用的usa有关民法规定“假定有罪证明无罪”,迈家完全可以去告,而需要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真歌的恰恰是遗产公司和索尼。所谓的音频和人证完全可以作为事由来告。
有亲提醒说当年《dangerous》怎么引起的官司?还不是对方怀疑迈抄袭她的,难道她手里握有迈抄袭的确凿证据了?
谁打官司也不会百分之百认定自己肯定能打赢,打官司的目的就是维护自己认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靠自己的力量达不到目的,才选择仲裁机构。你的目的达得到达不到是由法官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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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想,如果这么容易当被告,将自己陷于不利的位置,他们也不会录假歌了,对吗?任何犯罪都需要考虑犯罪成本,把风险降到低才会实施。我们可以看到能作为原告的迈妈三宝,他们力量薄弱。又有卡西欧垫背  发表于 2012-2-6 22:37
我记得那场官司MJ那方好像没有提供任何物证,只是出庭接受询问,因为有法庭实录录音带。有人甚至认为MJ不会出庭,因为对方证据太薄弱。呵呵,结果是歌迷争相购买那盘录音带,那不是一场官司,是一场闹剧  发表于 2012-2-6 22:24
《dangerous》那场官司,那个人起诉MJ就是为了炒作知名度,法官要求她提供原始demo带,她拿不出来结果败诉了  发表于 2012-2-6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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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2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2-6 19: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不要急嘛有话慢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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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你说得对  发表于 2012-2-6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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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之爱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12-2-6 22: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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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只想问问你,你说这件事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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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22: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JM的歌我不是说过了吗,第一,他没有卡西欧歌曲这么好的制作人。第二,他一部分是数年前的模仿作品,一部分是近期的非模仿作品。不可能跟卡西欧歌曲听上去一模一样。之所以贴他作品是要注意跟卡西欧歌一样的演唱方式  


依你這么說, 只要有好的制作人, 或有卡家幫忙, 誰人都可以做MJ ?? 太謊謬, 那JM本身唱功就是令人煩, 先不談制作水平, 以他唱歌的技就是很一般, 真的不能跟MJ比, 又怎會轉一轉制作人便番生了, 他的歌半首我也聽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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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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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23: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打官司的话,demo也就出来了。官方不会拒不交出吧。
爱是更久忍耐,又有恩慈。
爱是不嫉妒,不自夸,
不张狂,不做害羞的事。
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
不计算人的恶。
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
凡事包容,凡事相信,
凡事盼望,凡事忍耐。
爱是永不止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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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23: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演唱方式”≠“音色”这个概念。卡家歌的音色更接近MJ,更有MJ的感觉,这是无可厚非的,没有混淆感的东西还叫“冒牌货”吗?但你要注意他的演唱,我不信你听不出跟MJ的差距,只不过都用“半成品”解释过去了


為什么你認為卡家的音樂會較接近MJ 呢, 即是你同意, MJ有跟Eddie作歌或一直有教他作曲呢??
卡家的歌混合了一些半成品 , 沒有什么出奇, 這些歌跟本沒完全完成的, 就算是MJ他也會不斷更改, 但我己覺得超好聽, 我們不可呵求, 那個人已不能再為我們創造了, 但他郤留下很多很多, 只要你用心聽, 這分心意是會領略到, 我是可以分別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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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觉得“超好听”,我无话可说了。  发表于 2012-2-7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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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23: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晓得你的感受。新专那三首,不但是12首中旋律上乘,唱得较好的作品,同时也是唱得较像的作品,burn tonight它虽然不是专辑内的,但是跟新专那三首是同一个人唱的,你不会已经模糊到连这点都察觉不出来了吧???  


就依你這個說法, 那么這burn tonight 也是MJ唱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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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问你一句:burn tonight跟卡西欧歌曲不是同一个人唱的?  发表于 2012-2-7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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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天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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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23: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issred07 于 2012-2-6 23:33 编辑
MJ小丝  我在倒数第二条点评里说过了。严格地说,我们通常说的“证据”,是符合证据三性,并被法庭采纳,才是“证据”,没成为证据前叫做“证据材料”。也就是说,能作为事实认定的材料不一定等于“证据”,需符合形式标准  发表于 1 小时前


lol 所以J家沒有這些所謂"法庭上認可站的住腳的證據" 卻出來大放厥詞說歌是假的
這合理嗎?????
他們要人相信他們的話 卻只能拿出 "阿 這就不是MJ唱的" 的評論
卻要歌迷一股腦就要說 對對 這就是假歌 簡直是莫名其妙

不敢告 難不成是怕SONY DEMO拿出來做音頻比對 就是會證明是MJ唱的嗎?
他們不告 是怎麼能逼SONY拿出原始DEMO哩 怎麼講都不合邏輯

就算你說得好了他們只有所謂的"證據材料"
拿出來阿 說清楚阿 拿得出確切證據佐證歌是假的 輿論就壓死SONY
結果哩 一年多來 除了 "這就不是MJ唱的" "幕後原因說不出來"
到底還有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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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45楼,中间一段已经回答了你的问题。我认为“他们大放厥词说歌是假的”这件事本身,如果在歌曲为真的情况下讲的,就是弱智  发表于 2012-2-7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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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我们现在在讨论打官司是为什么?因为打官司可以拍板这些歌曲的真假,终止一切头疼的争论

那么假使歌曲为真,“确定歌曲的真假”就容易得太多。

此种情况下,迈妈不需要打官司绕一大圈,她只要要求遗产公司履行职责,替MJ澄清假歌传言,拿原始demo带去鉴定,并且将鉴定书公布于天下(不要说什么凭什么这么做,这么做有价值啊,何乐而不为?)

那么一切关于假歌的传言,都会顷刻消失无踪,monster作为二单,也可以顺利发行了,说不定还会有第三单曲发行。既达到了用假歌论吸引公众眼球的目的,又会促进这张专辑大卖,对谁都有好处。

但是事情并不是这样发展,说明事实情况非常有可能是相反的,那就是这些歌曲确实是假歌。

这种情况下,迈妈就无法要求遗产公司去做什么。因为歌曲是遗产公司授权发行的,他们难逃其责,是假歌他们当然不会去替它们“澄清”是真的,他们也拿不出任何实质证明。

一旦真正正面冲突,掌握着MJ事务的遗产公司可能会狗急跳墙反咬一口。

如果要打官司,迈妈已经80几岁了,三宝还没有成年,MJ的事务都掌握在遗产公司手里,他们一没钱请大律师团,二没掌握任何证据材料,要打赢官司几乎没有可能。

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结果就是:迈妈没有任何行动,孩子也没有很明确地说“那些歌是我爸爸唱的,你们不要争论不休了”,他们只能说那些让人可以横竖自己理解的话

↑看到这个结果还是值得欣慰的,说明迈妈跟孩子们都是有心人,他们能够“忍耐”,那就说明他们总有一天会讨回公道的。

=====

那么迈妈还有J家人有没有过采取行动呢?当然有,那就是制造假歌舆论(←你们也可以试着从“不是嫉妒”这个理由去理解,换个角度思考一下)

如果3T因为嫉妒就炮制假歌论,那么除非就是他们再也不想跟遗产公司合作了,因为没有人会跟存心搞破坏的人合作。他们就算要破坏,也不会做得这么明显。这是3岁小孩子的做法,要不到糖就倒在地上撒泼,而3T是成年人了,做这种事只会让人觉得他们愚蠢,没有任何好处,一个成年人的智商是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

所以我认为J家人制造假歌舆论,是为了他们家族的荣誉而战。虽然他们平时有时候会各怀鬼胎,但是对杰克逊家族这块金字招牌还是在乎的。

他们制造假歌舆论的目的,就是一种向遗产公司施压的方式(因为不能选择正面冲突)。如果遗产公司做贼心虚毫无反应,那么外界的质疑声一定会越来越大

在这个时候,遗产公司就通过一封私人信函的方式,弄出一个“法庭专家参与鉴定”的舆论。卡西欧跟TR接受奥普拉采访,说“卡西欧歌曲里面是MJ的声音”,“你可以听到他真实的声音”,如果你看过那个采访,心里就清楚他们说这话的时候是多么不自信不自然。

是啊,卡西欧歌曲里面有MJ声音的采样,我也可以含糊地说“(有采样的部分)是MJ的声音”,“(采样的部分)你可以听到MJ的声音,听到他的叫喊声”

$ONY也帮了遗产公司一把,让TR这个“伪官方发言人”,在微博这种半公开半私人的地方,说FBI参与了鉴定之类

然后用这些一般人不会去探究消息来源的“伪官方澄清”,来反驳J家人制造的假歌舆论。

下面这个视频,有兴趣看一下吧,看过的话也可以再看看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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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G那模糊不清得都可以告 假如有證據的話會SONY和遺產公司不敢告 當初Randy都還敢說遺囑是假的 J家會怕Branca和McClain? 要錢? Janet會沒錢? 要他們真如他們所說這麼愛MJ 要維護MJ遺產 假歌這麼嚴重還不具體行動?  发表于 2012-2-7 00:21
講來講去結論就是沒證據 要有證據不要說SONY了 J媽直接可以訴請Probate法庭 撤換遺產執行人了 還怕甚麼Branca或McClain掌握大權動不了 Probate法庭就是防止遺產公司執行人胡搞瞎搞的  发表于 2012-2-7 00:18
所以沒有證據就說人家的歌是假的? 這是哪門子道理? 就因為聽起來他們覺得不是MJ 就代表歌是假的? 聽起來不是MJ是評論 而非證據 又Prince前幾天發表把卡家和Omer還有老爸等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哩  发表于 2012-2-7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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